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穗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国有企业:
《三穗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穗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三穗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及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的有关精神,保障三穗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生态扶贫工作,做好三穗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相关文件,结合三穗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项目为三穗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可为分期执行),是指纳入国家及三穗县储备林项目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三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县,是指本项目所在的三穗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代理行,是指借款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或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具体负责该项目贷款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在当地的支付结算等。
第六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2)现有林改培;(3)中幼林抚育;(4)发展林下经济;(5)建设期利息、调查、勘测、可研、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且不得从事如下活动:(1)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2)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3)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4)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国家开发银行、三穗县林业局、三穗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项目建设协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三穗县林业局根据三穗县建设任务申报情况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由借款人开展作业设计报三穗县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 借款人根据三穗县林业局下达的建设任务及批复的作业设计确定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途径安排,在完成上年度建设计划并经本办法明确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年度提款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借款人落实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书,申请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资本金需按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借款合同相关要求及时到位。贷款资金的申请前, 项目资本金需划转至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提款前资本金到位审核。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需经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根据借款合同核实项目贷款发放条件,发放贷款至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贷款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支用
第十四条 借款人根据《项目建设协议》及三穗县林业局审定的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途径安排支付贷款资金。资金支付至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项目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资金支付依据申请支用贷款资金,应提交的资金支付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内部审批文件、造林合同、营林合同、赎买合同等。也可通过自主支付方式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借款人所在地结算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用手续,结算代理行负责收集相关资金支付依据。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回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于还本付息日前15日,将还款资金转至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还款帐户。由三穗县林业局、借款人审核后统一办理贷款本息回收。
第十七条 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林木经营收益及其他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五章 林权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借款人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将符合抵押登记要求的项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抵押给借款人,借款人有在抵押合同中明确。处置本项目林权抵押标的物的第一受偿人为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九条 造林技术管理。 借款人对抵押林权资产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造林技术指导、造林成果检查和复查、年度林权价值评估,确保造林质量。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控制。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逐级检查验收。从贷款发放第二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及三穗县林业局批准上一年度检查验收成果,确保上一年度造林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后,开发银行方可办理当年贷款发放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采伐许可证控制。项目林权权利人向林业部门申报本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抄报借款人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贷款银行在审核相关林地造林检查验收情况、扶贫成果验收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及项目风险准备金账户情况符合相关要求后,向项目县林业局出具同意核发采伐证的书面意见,方可核发项目林地采伐许可证。项目县林业局根据林权抵押情况和有关合同情况向林权权利人核发采伐证,同时向借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通报采伐证发放情况,确保采伐进度与采伐计划一致。
第二十二条 林业保险。对纳入本项目范围的林木资源购买林业政策性综合保险,并将国家开发银行设定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 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营造林符合国家储备林造林技术及检查验收相关条件的,列入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范围,享收国家营造林补贴,其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申请及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营造林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 9号)有关贴息对象和范围的,中央财政予以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申请及管理按上述文件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完善提款支持文件,严格贷款申请、审批程序,根据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时支付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六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三穗县林业局将不定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项目规定指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将采用责令限期整改、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三穗具林业局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和贷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属于财政预算资金,资金预算、申请、下拨、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执行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稽查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会计核算按照建设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借款人负责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报送三穗县林业局、三穗县林业局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负责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回收已发放贷款。 同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项目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由国家开发银行、三穗县林业局、至项目贷款偿还完借款人负责解释。
三穗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