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三穗县某果业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22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其在三穗县某果业店的美团外卖店铺购买水果捞制品,但该店在美团外卖公示栏上并无冷食类制售许可,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29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的行政处罚。
二、唐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2月4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三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市场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唐某某摆在摊位上的猪肉没有印章,且未能提供所销售猪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已扣押猪肉及猪内脏共计450斤,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三穗县某某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5月9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穗县某某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11日,我局收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20240286),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三穗县某某购物中心香蕉,样品数量6kg,备样数量:3kg;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购物中心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三穗县某某购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1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三穗县某某购物超市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利麦佳古法枣糕已超过保质期7个月,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购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扣押并拍照留证,并于2024年1月11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于当事人: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五、三穗县某某副食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2024年4月28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穗县某某副食店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进门右侧靠墙的待售货架上发现有标识名称为“九珍加碘精制盐”的产品,共10包,生产日期为20230722BG2,保质期36个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及出厂食盐质量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并于2024年5月13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未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并决定给予当事人:
1.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2.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