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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三穗县人民政府网站-政策文件</title>
		<link>http://sft.guizhou.gov.cn</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description>RSS订阅 | 三穗县人民政府网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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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202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606/t20260629_90566587.html</link>
				<pubDate>2026-06-2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202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29日
　　三穗县202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等权威读本，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培训。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
　　2.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对照省委、州委具体工作措施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推动问题解决。扎实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县政府办、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3.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动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
　　县发改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政府相关部门
　　4.纵深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积极推进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
　　县发改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强化政策措施、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开展反垄断“执法护企”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
　　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
　　6.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或“一刀切”限制性措施，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
　　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7.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持续优化已推出的重点事项服务。严格落实省州“高效办成一件事”年度重点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探索推出本地区本部门特色事项和高频服务，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发挥“企业之家”作用。
　　县政务服务中心
　　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8.认真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落实《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县发改局、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治、改、管、建”等任务落实，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县投促局
　　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建好用好民营企业问题诉求台账信息系统，完善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县发改局、
　　县投促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全面落实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深入实施拖欠企业账款、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开展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行动。
　　县投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穗支局
　　县财政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强化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健全涉企收费问题线索的收集和处理机制。
　　县投促局
　　县工商联、县政府各部门
　　13.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严格实行“扫码入企”。落实省级建立的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县司法局
　　县政府执法部门
　　三、着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机制
　　（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4.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闭环管理制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正向、逆向参考清单。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加强贵州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应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及时入库、统一公开查询。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效
　　16.落实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标准。编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提高目录编制和执行质量。加强县乡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17.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对照本系统本领域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清单开展执法。着力推进行政执法单位持证执法全覆盖。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九）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8.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应用。加强行政罚没收入异常常态化监测。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
　　19.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常态化开展违规使用“生鲜灯”执法巡查。深入开展成品油“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殡葬服务违法违规收费监督检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农业农村、校园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文旅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深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十一）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
　　20.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多元化解平台，在综治中心集成“一站式”服务，实现矛盾纠纷网格闭环处置。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矛盾纠纷化解
　　21.积极组织参加“和润黔家”婚调工作大比武，贯彻实施《商事调解条例》，推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商事争议。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向商事商会、网络购物、快递物流、物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延伸。加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
　　县司法局、
　　县妇联
　　县工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强化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22.深化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性化解。强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分析和典型案例通报。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十四）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23.完善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管理制度。
　　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残联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健全落实社会救助体系，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体，稳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政策，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县民政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五）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25.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依法保障平等权利、反对歧视，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县民宗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做好公共法律服务
　　26.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加强律师行业政治引领，组织县内律师开展好集中学习。推动公证网上办理，开展预约公证，对年迈、残疾等群体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县司法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七）加强就业权益保障
　　27.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
　　县人社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统筹推动
　　（十八）强化示范带动
　　28.根据全国和贵州省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安排，组织推荐申报第四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县司法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法治宣传
　　29.认真贯彻法治宣传教育法和《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研究谋划我县“九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国家和贵州省“九五”普法规划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6〕2号）]]></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605/t20260509_90155843.html</link>
				<pubDate>2026-05-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贵州省现代
　　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2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
　　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合作开展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省域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立足贵州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需求，深化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重点面向贵州“六大产业集群”，服务具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用3年时间完成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培育8个左右市域产教联合体、8个左右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8个左右“贵匠工坊”职教出海项目，为职业教育深化改革贡献“贵州方案”。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贵州省职业教育服务区域发展体系
　　1.支持服务贵阳都市圈的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以贵阳—贵安—安顺为核心，依托清镇职教城、花溪大学城、大数据科创城、贵州科学城“四城”联动机制，创建贵州数字经济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围绕新型综合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含低空经济）等产业，建设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支持服务部分区域中心城市的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对接遵义世界酱香白酒核心产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毕节纺织服装全产业链集聚区发展需求，建设酱香白酒、现代农业、纺织服装等市域产教联合体。聚焦黔南州福泉—瓮安千亿级磷化工产业园区、铜仁市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发展需求，持续支持黔南州磷化工及新型储能材料产业市域产教联合体（国家级）建设，建设新型功能材料市域产教联合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优化贵州省职业教育支撑产业发展体系
　　3.围绕“六大产业集群”创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产教深度融合为抓手，重点打造优势矿产资源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综合能源、数智产业、酱香白酒、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围绕现代服务业创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聚焦贵州现代服务业，建设文体旅、旅居康养、现代物流等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助推“政产学研用”人才培养，衔接“卫生健康人才培优”“黔旅工匠”“乡土文化能人培训”等，鼓励校地企协同搭建多元培养平台，为贵州现代服务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
　　（三）优化贵州省职业教育助力大国外交体系
　　5.强化“贵匠工坊”建设，打造国际职教合作品牌。支持职业院校重点围绕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贵匠工坊”建设。鼓励校企联合开发一批“丝路文化”类通识课程，形成“中文+技术工艺+职业教育+文化贸易”全链条服务。依托贵州特色，拓展人文交流范围，向海外推介苗绣、蜡染、银饰等民族文化和非遗资源，将传统技艺、现代设计和数字技术融合，打造“贵匠非遗”品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事办、省大数据局）
　　6.拓展“走出去”路径，服务国家战略与企业需求。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立“贵匠工坊”职业教育联盟，创办“贵匠杯”中国—东盟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完善“贵匠工坊”多彩智慧学院平台，创新面向海外在线教育模式和途径，实现教学资源共享与学分互认。扩大国际产能合作范围，完善合作机制，联合境外院校、中资企业、研究机构，共建一批海外学习中心、海外分校。支持贵州省职业院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的职业教育标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
　　7.优化“引进来”策略，提升职教资源国际竞争力。围绕智能制造、水利电力、大数据、交通、中医中药、旅游、建筑等领域开展学历教育合作。开展“桥见贵州”交流活动，吸引更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青少年来黔参加暑期实践，为青年一代认识贵州、了解贵州搭建友好互信平台。加强与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合作，支持高水平职业院校与跨国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参与国际职业教育质量认证，开展学历教育和“中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贵州职业教育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
　　（四）实施创新牵引的科技支撑行动
　　8.增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加快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省内外“双一流”本科院校与省内高职院校开展科研能力提升帮扶，支持国家、省部级高端科研平台在贵州已立项的国家“双高建设计划”学校设置分中心。支持贵州高职院校联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领域龙头企业争创教育部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带动高职院校培优建强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按规定发放“贵州优才卡”，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和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有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服务水平。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一批兼具产品研发、制造、工艺改进的应用技术创新平台。支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一批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联动，分专业领域建立数据要素库。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车间”的桥梁作用，贯通研发、中试、转化的科研服务链，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行动
　　10.提升公共学习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以资历框架为基础、以学分银行为平台、以学习成果认证为重点的终身学习制度。支持各市（州）建设学习型城市，在全省布局建设100个以上学习型社区，打造100个以上社区教育教学点，支持校企共建100个以上企业职工培训教学点，引导各类学校向社会开放学习资源，与社区、企业融合，服务终身学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老年大学）
　　11.打造乡村振兴赋能体系。建设9个左右乡村振兴开放学院和50个以上县级乡村振兴开放学习中心。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实施一批乡村工匠产业项目。在全省布局建立9个以上民间技艺产学研联盟，40个以上非遗研修培训教学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开放大学）
　　（六）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关键办学能力
　　12.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在中小学校和职业院校建设100个职业启蒙教育推广校。按照“少而精”要求，优化全省中职学校布局调整，扩大职普融通实验班数量，稳步推进综合高中建设，建设12所左右国家级优质中职学校（专业）。开展职技融通，在学历互认、职技贯通、融合培养上创新机制与模式。建设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培育25所左右高职院校为新一轮省级“双高建设计划”建设单位。鼓励应用型本科院校设置职业本科专业，扩大应用型本科、职业本科院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规模。推动贵州应用型本科院校与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抓好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建设。系统推进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习实训联动改革，动态调整专业设置，科学设计课程体系，优化教材内容形式，加快提升教师能力水平，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建设40个以上省级“金专业”、25支以上省级“金师”队伍，开发160门以上省级“金课”和30个以上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打造160本以上省级“金教材”。打造9个左右市域公共实践中心，支持建设20个以上集实践教学、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省级实习实训“金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建设高水平复合型师资队伍。依托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院校，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贵州与广东、山东、天津等省（市）建立人才培养帮扶机制，支持贵州高校申请成为“全国职业技术师范院校联盟”常务理事单位。深化东西部职业教育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东部地区优质高水平院校与贵州院校结对发展，派出相关专业带头人、教学团队负责人、优秀教师实行组团援建或交叉挂职，带动培育一批贵州本土化的高水平教师教学团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完善贵州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机制。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积极承办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扩大“贵匠杯”中国—东盟国家职业技能大赛规模，支持将其纳入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范畴。定期举办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每年举办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实施职业教育数字化。对接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好贵州职业教育智慧云平台。推进职业院校主动适应智能时代，将人工智能素养列为技能人才的核心能力，探索“未来技能+”模式，将人工智能、人机协作等相关课程纳入选修课程模块，推动师生不断提升数字素养。聚焦虚实融合“元课堂”、智能教学工具应用、师生数字画像等遴选一批典型应用场景案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大数据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教育部和贵州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教育部有关司（局）和贵州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试点建设，协调政策保障。组建由贵州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的工作专班，负责具体推进工作。贵州省把职业教育作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教育部统筹各司（局）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合力支持贵州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责任单位：教育部职成司、省有关部门）
　　（二）完善规划与评价机制。编制并发布贵州省职业教育专业布局体系规划、贵州省服务区域发展布局体系情况报告、贵州省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方案，立足县域产业基础，建立与贵州现代化产业体系相匹配的职业教育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搭建产教融合供需平台。搭建贵州产教融合供需平台，动态发布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技术研发需求、项目合作需求和学校人才供给信息，适时发布人才需求预测、专业预警，评估并公布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情况，推动人才培养供给与需求相匹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
　　（四）强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投入保障。教育部和贵州省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新增教育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支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四化”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项目积极予以支持。贵州省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调度监督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五）营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良好环境。推动省内职业院校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鼓励符合条件、经备案的技能型企业可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高技能人才占比。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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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穗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604/t20260403_89965152.html</link>
				<pubDate>2026-04-03</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切实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穗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示，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全面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紧盯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地，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期保质完成。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决策事项草案编制及送审工作的，决策承办单位须在《目录》计划完成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说明，详细阐述未能按时完成的具体理由及相关依据。
　　二、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法定程序履行、流程规范执行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主动对接各承办单位，及时解答工作推进中的疑问，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各项决策程序依法合规、高效落实。
　　三、《目录》实行常态化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或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各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后，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调整。同时，列入《目录》的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承办单位一律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梳理决策事项从草案编制、程序履行到组织执行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类资料，规范整理归档，做到档案齐全、分类清晰、管理规范，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目录》部署，扎实推进各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三穗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附 件三穗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需履行的程序
　　承办单位
　　拟决策时间
　　1
　　《2026年三穗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
　　2
　　《三穗县创建村级林场试点实施方案》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林业局
　　2026年6月
　　3
　　《三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专项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511/t20251103_88895235.html</link>
				<pubDate>2025-11-03</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三穗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山沟水库）（2025年修订）》《三穗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塘冲水库）（2025年修订）》《三穗县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三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三穗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六个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三穗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县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二、此次修订，主要是更新应急预案编制依据，更新应急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细化明确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职责，细化预警响应内容和应对响应处置措施，同时更新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和专家组名单。
　　三、修订后的六个预案公布后，各部门要加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推动各项应急措施落地落实。
　　四、原《三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穗府办发〔2022〕18号）及其专项应急预案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三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docx
　　附件2：三穗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山沟水库）（2025年修订版）.docx
　　附件3：三穗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塘冲水库）（2025年修订版）.docx
　　附件4：三穗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docx
　　附件5：三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docx
　　附件6：三穗县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docx
　　 
　　2025年10月27日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第八个“中国医师节”通报表扬卫生健康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决定]]></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508/t20250825_88518477.html</link>
				<pubDate>2025-08-25</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县广大医务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投身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奋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展现了新时代医疗卫生工作者崇高的精神风貌、坚强的意志品质和精湛的专业技术，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健康保障。   
　　为庆祝第八个“中国医师节”，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充分彰显医务工作者守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使命，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卫生健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等5个集体、肖永珍等86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动我县卫生健康事业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县医务工作者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重医德、强医术、正医风、守医规，为全面推进健康三穗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水平、更加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
　　2025年8月22日
　　附件
　　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
　　一、表现突出集体（5个）
　　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
　　三穗县人民医院感染科
　　三穗县中医医院医养照护中心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产科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法规稽查与职业卫生监督股
　　二、表现突出个人（86人）
　　（一）医  师
　　肖永珍  三穗县八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罗洪菲  三穗县滚马乡卫生院
　　龙世群  三穗县款场乡卫生院
　　卢  谌  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
　　王天杰  三穗县台烈镇卫生院
　　凌邦禹  三穗县桐林镇卫生院
　　黄随平  三穗县良上镇卫生院
　　舒加芬  三穗县雪洞镇卫生院
　　吴隆波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群艳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再富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  鹏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绪勇  三穗县人民医院
　　胡宗宏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  鑫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  健  三穗县人民医院
　　彭克江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银春  三穗县中医医院
　　龙庆维  三穗县中医医院
　　龙益萍  三穗县中医医院
　　黄政兴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文刚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  华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代金松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二）护  士
　　杨春红  三穗县八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惟香  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
　　杨成成  三穗县长吉镇卫生院
　　吴金香  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
　　向运晴  三穗县桐林镇卫生院
　　张仕梅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
　　雷惠惠  三穗县人民医院
　　梁双双  三穗县人民医院
　　龙立炜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三桃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亮艳  三穗县人民医院
　　吴子英  三穗县人民医院
　　王  璐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李  丹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李  桃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李  雪  三穗县中医医院
　　刘  红  三穗县中医医院
　　田兴红  三穗县中医医院
　　万福三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妹生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通兰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文英  三穗县中医医院
　　王  静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晓菊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杨天碧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彭开丽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余凤群  三穗利仁医院
　　（三）医技人员
　　易  亚  三穗县长吉镇卫生院
　　吴文波  三穗县良上镇卫生院
　　刘松廷  三穗县款场乡卫生院
　　邰刚能  三穗县台烈镇卫生院
　　李洪富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
　　杨  云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银秋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洪福  三穗县中医医院
　　周华群  三穗县中医医院
　　龙燕琳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四）乡村医生
　　万继芝  三穗县武笔街道武笔社区卫生室
　　杨仪立  三穗县滚马乡滚马村卫生室
　　龙淑芳  三穗县款场乡兴隆村卫生室
　　杨  俊  三穗县瓦寨镇新店村卫生室
　　杨政滔  三穗县雪洞镇海山村卫生室
　　杨  倩  三穗县武笔街道美敏村卫生室
　　文宏祥  三穗县桐林镇绞强村卫生室
　　（五）卫生健康工作者
　　全柏弛  三穗县滚马乡卫生院
　　舒国权  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
　　杨正军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
　　杨惠清  三穗县桐林镇卫生院
　　马宏汉  三穗县雪洞镇卫生院
　　吴燕红  三穗县医共体总医院
　　万馨平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  雪  三穗县人民医院
　　徐  雪  三穗县人民医院
　　伍绍登  三穗县中医医院
　　（六）对口帮扶医务人员
　　谢晓冬  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
　　黄海婷  佛山市顺德区第五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
　　刘  磊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赵芳芳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王  茜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李永宁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许逢燕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周  恬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公开稿）]]></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507/t20250707_88244909.html</link>
				<pubDate>2025-07-0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公开稿）
　　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锚定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和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目标，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四在农家·和美乡村”建设，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
　　一、持续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
　　（一）深入实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157万亩以上。深入实施粮油生产能力提升行动，在整建制推进县打造万亩高产片、千亩示范方、百亩攻关田，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力争全省粮食单产提升2％左右。
　　（二）做好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生猪基础产能，推进肉牛产业提质增效，力争“四肉”产量增长2％。加强省级禽蛋保供基地建设，提高禽蛋供给能力，推动保供稳价。加快提升奶业产能，推进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强化蔬菜保供基地建设，布局生产冬春喜温蔬菜等季节性缺口农产品，稳步提升自给水平。
　　（三）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确保省域内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探索建立林耕空间置换机制，有序推进60万亩园地和林地上山、耕地下山，把具备条件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持续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建成200万亩以上。加强传统梯田保护。
　　（四）加强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统筹农业科研资源力量。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崖州湾国家重点实验室贵阳粮油作物试验基地、南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水稻、玉米、油菜等突破性品种和制曲小麦、辣椒等特色品种选育。有序开展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生物农业。加快丘陵山区适用农机研发应用与推广，提升乡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完善“数智黔乡1＋3＋N”应用服务支撑体系。
　　（五）提升农业防灾减灾监测预警能力。新建55个病虫害监测点，加强统防统治，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实施㵲阳河、乌江等河道治理项目。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管理，推进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提升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六）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持续实施大豆、油菜种植补助政策。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支持马铃薯深加工和脱毒种薯繁育。支持产粮大县提升农田水利设施、农技推广体系等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农产品贸易与生产协调机制。
　　（七）构建食物多元化供给体系与节约长效机制。适度开发森林资源，丰富“森林粮库”。推动红托竹荪等食用菌产业提质增效。提升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增殖渔业等生产水平。加强农产品检验检疫能力建设，做好重大疫病防控。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二、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八）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常态化抓好“3＋1”保障成果巩固提升。建好用好覆盖全体农村人口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大数据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年度监测范围，引导农户自主申报，动态消除风险。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抓好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发放，持续强化就业帮扶车间政策支持，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持续加大产业资金奖补力度。分类明确帮扶产业推进路径和政策。深入开展“组团式”“地域＋领域”帮扶。
　　（九）优化完善帮扶政策。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评估。持续推进“三机制一制度”建设，推动工作目标、工作对象、工作方式“三转变”，探索完善过渡期后帮扶措施，丰富帮扶措施“工具箱”。创新志智双扶模式，实施技能培训“证书直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探索建立欠发达地区帮扶制度，统筹粤黔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等机制分层分类给予支持。
　　（十）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持续保障有劳动力搬迁家庭一户一人以上稳定就业。推进万人以上安置社区“一老一小”社会化服务试点、安置点物业管理实体化公司试点。持续盘活迁出地的“三块地”。规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
　　（十一）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下沉到村到户、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深化完善设施、招强引优、优化用途、灵活重组、“瘦身”增效、强化服务“六条路径”，发挥资产效益。
　　三、着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
　　（十二）发展乡村特色优势产业。遵循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聚焦品种品质品牌和标准化生产，省级主抓肉牛、茶叶、辣椒3个重点产业和中药材、食用菌、刺梨、油茶、竹5个优势产业，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研发推广一体化。加快培育一批农业“链主”企业。开展农产品品质评价和分等分级，推动绿色食品等优质基地建设。集中力量打造一批全国知名“贵”字号农业品牌。深入实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动“接二连三”。支持贵州酸汤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乡村休闲、森林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电子商务发展“十百千万”工程。
　　（十三）积极发展特色种植业。健全品种、基地、龙头、品牌、政策支持体系。茶产业围绕“两红三绿一抹”，开发新茶饮、提升“贵”品质。辣椒产业注重提升酱辣椒、糟辣椒、泡椒生产能力，开发调味品、丰富休闲食品。中药材产业狠抓GAP基地建设，发展“贵天麻”产业集群。食用菌产业重点开发即食食品、调味品和饮品等。擦亮“金刺梨”品牌，开发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推动油茶产业扩面、提质、增效。开展“以竹代塑”产品、笋竹功效成分精制提取等开发。
　　（十四）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坚持市场导向，强化品种、加工、品牌、销售体系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整合资金，组建技术服务团队，推动全产业链发展。肉牛产业聚焦五大体系建设，开展贵州肉牛品种培优研究，推进种公牛站、保种场和育种场建设，实施优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加大秸秆、酒糟饲料化利用，推进专业化、精细化、机械化分割加工，做强“贵州黄牛”等区域公用品牌。鸭鹅产业匹配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制定政策扶持主体，统筹推进基地建设，支持禽肉精深加工和休闲食品开发。
　　（十五）统筹推进“三抓”重点工作。坚持用抓工业的理念大抓农业产业、项目和招商，落实重大项目建设“5＋3”工作机制。加快在建项目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储备一批拟建项目。对照“一图三清单”，对接招引“链主”企业。
　　（十六）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抓两头、带中间”，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加强利益联结，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十七）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引导农民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庭院经济、民宿经济。深入实施“六六就业稳岗计划”，强化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企业建立稳定用工机制。扩大以工代赈规模。及时足额兑现惠农惠民补贴。
　　四、着力推进乡村建设
　　（十八）优化县域城乡规划布局。加快县乡国土空间规划报批。有必要编制村庄规划的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保护历史，根据需要明确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完善符合本地实际、凸显地方特色的村容村貌引导提升机制。按要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十九）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快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优化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设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地区电信普遍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支持提升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实施乡村振兴健康守护工程。支持提升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推进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发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残疾人保障和康复救助。
　　（二十一）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大力开展“两清两改两治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有效整治农村乱堆乱放，有序清理农村残垣断壁，新（改）建农村卫生户厕16万户，改造一批畜禽养殖圈舍，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分别达58％、90％。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河湖长制管理工作。
　　五、着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二十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减负、增收、提质、拓渠、优考持续“强双基”，常态化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深入实施“排队抓尾、双整双创”行动，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推进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培育储备三年行动。优化驻村帮扶工作机制，评选表彰优秀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和驻村帮扶先进集体。严格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持续深化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村巡察工作。
　　（二十三）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强化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从严管控从基层借调干部。精简优化涉农考核。规范优化网格管理服务。推动县域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
　　（二十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开展卫生家庭建设行动。深入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引导“村超”“村BA”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发展。加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
　　（二十五）深化农村移风易俗。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开展滥办酒席、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高额彩礼等突出问题治理。稳中求进深化殡葬改革。做好普法、科普，反对封建迷信。
　　（二十六）强化平安乡村建设。发挥线下“网格化”、线上“网络化”作用，完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开展拒赌禁毒宣传教育、传销诈骗专项整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自建房、农业生产等安全风险隐患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
　　六、着力强化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体制机制
　　（二十七）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按自愿互利原则推动土地流转。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八）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持续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推动有条件的村探索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持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问题专项整治。
　　（二十九）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优先保障领域，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继续发挥“四化”基金和全省农业担保体系带动投资作用。深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提档升级，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推广畜禽活体等抵押融资贷款。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落地。探索农业特色产业保险支农创新试点。开展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突出问题整治。
　　（三十）健全乡村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常态化开展农技人员“揭榜挂帅”。壮大农村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支持涉农高校深化新农科建设，鼓励职业院校开设涉农专业。鼓励引导城市人才服务乡村。
　　（三十一）统筹推进农村其他领域改革。分区分类探索开展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取消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探索推行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证告知承诺制审批。持续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和农垦改革。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
　　（三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要素配置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落实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三十三）夯实乡村振兴政治责任。严格执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做好政策设计、工作调度、调研指导。市级发挥以市带县作用，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县级履行好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责任。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贵州日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506/t20250630_88209535.html</link>
				<pubDate>2025-06-3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完成。未能按时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编制与送审工作的，决策承办单位需于《目录》计划完成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未能按时完成承办事项的理由和依据。
　　二、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方面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目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承办单位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书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调整。
　　五、承办单位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编制与执行等全过程形成的档案管理。
　　附件：三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附 件
　　 
　　三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需履行的程序
　　承办单位
　　拟决策时间限
　　1
　　《三穗县2025年-2027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
　　2
　　《三穗县耕地占补平衡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5-2026年)》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
　　3
　　《三穗县“组组通”项目资产确权工作方案》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交通局
　　2025年6月
　　4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
　　5
　　《三穗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
　　三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506/t20250625_88190041.html</link>
				<pubDate>2025-06-25</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穗县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三穗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和实施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省、州、县实施方案的明确要求，要抓好工作要点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认真对照工作要点明确的6个方面24项具体任务，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并在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体现24项任务完成情况。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能，加强统筹调度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加强总结推广。要认真总结提炼本单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举措、工作成效和经验亮点。县司法局要注重收集总结，提炼形成有益经验，全力推动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实效。
　　 
　　    2025年6月16日
　　 
　　 
　　三穗县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事项分类
　　工作要点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提升依法高效履职能力
　　1.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积极探索“人工智能+ 政务服务”模式，构建“贵人服务”移动服务生态，推 进基层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应用。
　　县政务服务中心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全面推进招投标项目“暗标评审”“智慧评审”，提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质效。
　　县政务服务中心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梳理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水电气热过户和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网报装和投资建设审批等关联事项跨领域集成办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
　　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2.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县市场监管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开展融资难融资贵、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专项整治。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招投标限制条件。持续整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
　　进一步畅通渠道，收集民营企业反映问题，依法积极处理其诉求建议。
　　县政务服务中心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投资促进局等，各乡镇（街道）
　　4.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严禁违规设立准入许可、增设条件或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许可。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卡点堵点。落实企业简易退出制度。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违规限制。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5.提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等，各乡镇（街道）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快城乡运行管理中心平台建设。
　　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
　　6.提升乡镇（街道）依法行政能力
　　在乡镇（街道）推行“四问工作法”（一问有无权限，二问程序内容是否合法，三问方式是否符合情理，四问群众感受如何）。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依法编制和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事项予以调整。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
　　二、落实依法行政制度机制
　　7.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闭环管理制度，持续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评查工作，常态化清理与上位规定冲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研究处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8.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按规定及时编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依法依规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定程序，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必经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县司法局、县市 场监管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团作用，乡镇（街道）应聘请法律顾问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县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9.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持续落实《三穗县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等三个机制。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持续深化三穗县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聚焦主责主业着力提升服务企业发展能力。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0.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乱摊派等问题。严格规范罚款实施，避免类案不同罚、小过重罚、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动态监测行业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核查通报行政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情况。
　　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1.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严格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自然资源、食品药品、成品油等重点领域执法，依法从重处罚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街道）
　　深入开展“护苗行动”，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12.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频次、程序，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杜绝随意检查，防止逐利检 查、任性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3.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落实会商工作机制。落实省州制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重大案件督办和专项监督等制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应用。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四、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 纷
　　14.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信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依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通过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稳定。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5.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等执行监督机制，推进行政复议个案纠错和类案规范。
　　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6.加强基层和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突出做好婚恋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矛盾纠纷调解，有效化解医疗、交通事故、房地产、物业、金融、欠薪欠资等行业领域矛盾纠纷。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三穗金融监管支局、县人社局
　　其他涉及重点矛盾纠纷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
　　17.夯实基层社会治理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聚焦学校、医院、商超、景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引导鼓励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社交电商等新就业群体积极参与基层治理。
　　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五、着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18.做优公共法律服务
　　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高效统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县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进一步做实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街道）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县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
　　19.优化律师、公证服务
　　持续加强律师队伍政治引领，强化律师队伍培训、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县司法局
　　持续深入整治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乱象，加强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移交、涉律师网络舆情协作处置
　　县司法局
　　坚决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规炒作等问题。
　　县司法局
　　六 、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保障
　　20.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部署推进，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县司法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1.加强法治督察
　　推进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法律监督等协作配合，督促指导问题整改落实。增强法治督察的针对性实效性权威性。
　　县司法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2.加强学法用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县政府各部门要开展本行业法治专题培训。抓好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学习。
　　县司法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23.强化法治宣传
　　全面总结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省、州、县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宣传推广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研究谋划“九五”普法规划，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
　　县司法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穗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502/t20250221_86929331.html</link>
				<pubDate>2025-02-2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穗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17日
　　三穗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发〔2024〕8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消〔2020〕30号）、《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黔东南府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二、建设责任
　　（一）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二）部门职责。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负责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园优待等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税务部门、工信和商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一）属于全国重点镇的台烈镇应建设一级乡镇专职队。
　　（二）八弓镇、长吉镇、雪洞镇、瓦寨镇、桐林镇、良上镇、款场乡、滚马乡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队。
　　（三）因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导致乡镇（街道）属性发生改变的，所辖专职队对应提档升级。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分别经州、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四、员额配置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新陆大道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10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2）台烈镇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的标准进行编配；（3）八弓镇、长吉镇、雪洞镇、瓦寨镇、桐林镇、良上镇、款场乡、滚马乡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4）新组建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组建批复》编配数为准，经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县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文员按照不高于10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人员录用
　　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六、日常管理
　　（一）岗前培训。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记入试用期范畴。
　　（二）队伍建设。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A、B角建设和人才储备，特别是驾驶员、装备技师等关键岗位。
　　（三）人员调动。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乡镇报县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人员调出、退出应规范装备、财务等工作交接。
　　（四）请销假。政府专职消防员请销假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消防救援机构内部程序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请销假由乡镇审批，明确人员代岗；1周以内事假记入年度休假天数，由乡镇审批；超过1周以上的请休假由乡镇审批同意后报县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全县勤务形势调配充实执勤力量。
　　（五）考核考评。上级出台考核考评办法的，执行上级规定。在上级考核考评办法出台前的日常考核考评由乡镇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考评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考评办法另行下发。考核考评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下的，不列入年度表彰对象，不享受下年度调动、疗养、学历提升等。
　　（六）日常训练、工作和勤务。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上级规定出台前，执行县消防救援机构年度训练计划、工作计划和勤务规定。
　　（七）行为举止。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按规定规范穿着消防制式服装，保持衣着整洁，谈吐文明，举止端正。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七、政策保障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未纳入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为准）。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实施。
　　2.试用期工资。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具体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县消防救援机构明确。试用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3.保险缴纳。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优抚优待。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入职满1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疗养、学历提升、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人员离职后所享受待遇予以取消。
　　（四）组织建设。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纳入乡镇（街道）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对入职满1年且政治坚定、表现突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发展吸收进入党（团）组织。
　　（五）表彰奖励。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入职满1年的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休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
　　（七）退出与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实行严格考核，按编制员额、实际需要进行合同续签。正常退出的，提前1个月申请；因特殊情况退出的，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考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其工作时间计入消防员工作年限；考取公务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培训后转岗，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辞退、退出、退休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
　　（一）试用及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借鉴学习省内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立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实际，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健全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二）严格督导考评。建立健全督办落实机制，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对确定的建设任务、发展目标、工作责任，要常态化督导，清单化推进问题整改，以督促建、以导增效，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附件1.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pdf
　　附件2.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pdf
　　附件3.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pdf
　　附件4.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pdf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划定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的公告》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501/t20250102_86449014.html</link>
				<pubDate>2025-01-0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州驻穗各单位：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彰显对英烈的褒扬尊崇，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划定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划定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彰显对英烈的褒扬尊崇，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三穗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内容公布如下：
　　一、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三穗县烈士陵园位于三穗县武笔街道陆寨坳，办理不动产权证面积14334.29平方米，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根据烈士陵园现状，将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一）核心保护区：以烈士陵园纪念碑、烈士墓群为中心的主要纪念设施，核心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改扩建或需修整除外），保持环境整洁、肃静；（二）一般保护区：以陵园围墙为界，除烈士陵园纪念碑、烈士墓群以外的陵园大门、园内小广场、管理用房、绿化带、空地，一般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方能建设，所建设的纪念设施或附属，同等纳入保护范围内容，但不得影响烈士陵园整体风貌和纪念功能；（三）建设控制地带：以陵园围墙为界，南面、北面、东面分别向外延伸50米，西面向外延伸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烈士陵园保护规划要求，其高度色彩风格等应与陵园环境相协调。
　　二、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及责任（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树木、植被等自然景观应得到妥善保护，不得随意砍伐、破坏。（二）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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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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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2/t20241226_86408258.html</link>
				<pubDate>2024-12-2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9日
　　 
　　三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升灌区运行管护和服务保障水平，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三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主体落实”的原则，灌区运行管护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调度、安全运行、节水高效的原则，确保灌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三条  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穗县行政区域内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利用等活动，区域内小型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型灌区水利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型灌区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中型灌区水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对中型灌区发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中型灌区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中型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水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型灌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节水改造，监督和指导中型灌区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中型灌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灌区内所属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运行调度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建运行管护组织，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各村（社区）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负责解决灌区内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调处，依法处理破坏灌溉工程设施及侵占管理用地等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各行政村（社区）是村级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主体，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组织和指导下，组建村（社区）级管理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所在辖区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取，建立村级管护员制度；负责理清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底数，建立工程台账和工程管护档案。各村（社区）及用水单位在灌溉期间因灌溉管理不善而引发的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由各村（社区）及用水单位自行协调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调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调处。
　　第九条  根据相关政策及实际需要，依法设立的中型灌区管理单位，承担所属灌区具体管理工作，开展管辖范围内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供水调度、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升中型灌区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明晰产权
　　第十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大中型灌区内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县域内的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灌区水利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灌区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灌区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三条  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灌区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四章  农业水价
　　第十四条  按照“因地制宜、透明精准、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强中型灌区渠系配套供水计量设施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按需配套建设，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完成计量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灌区农田灌溉用水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人民政府按照“节约用水、保障民生、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中型灌区水价形成机制。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逐步确立中型灌区初始水权、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
　　第十七条  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组织）和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者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开展仪器校验和供用水量核对工作。
　　第十八条  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管理组织）和取用水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结算用水量和水价计算水费，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水费。
　　取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县级人民政府执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奖励制度，对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按相关规定补贴。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由上级专项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农业水费及自筹资金组成。
　　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和受益者负责筹集，可通过农业水费予以保障，县级财政可据实适当给予补助，如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过大的，可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引导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中型灌区财政保障资金筹措、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社区）要针对农业水费、自筹资金等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各类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和农业水价改革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资金。负责灌区水利工程县级财政部分管护资金的审核、下达，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章  管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农田灌溉前，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用水管理组织）应对渠系、管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管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在农田灌溉期间，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代表（管水员）均应巡管护水，并组织劳力对所辖水利设施加强检查维护，保证安全通水。
　　第二十三条  在农田灌溉供水结束后，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代表（管水员）要对辖区内水利设施及建筑物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等问题，应及时组织修复。对需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用水管理组织）组织辖区内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先上游后下游，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分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灌溉管理实行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灌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型灌区运行管护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辖范围内灌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履行灌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机制，对灌前、灌期、灌后分别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灌区水利工程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  要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灌区水利工程及设施设备出现灾情、险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灌区运行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隐患。
　　第九章  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灌区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
　　（二）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
　　（三）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灌区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灌区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
　　第三十三条  灌区内实行先预交款后供水原则，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量，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量；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水费。
　　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用水管理组织）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限归三穗县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2/t20241223_86389272.html</link>
				<pubDate>2024-12-23</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使小学生具备一定的国防意识、初中学生掌握初步的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基本的国防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国防观念。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第十八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国防教育领域相关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命名。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
　　经批准的军营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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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新华社</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2/t20241209_86318945.html</link>
				<pubDate>2024-12-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5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修正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六条　省、市州、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指导下，引导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和体能训练、军事类兴趣活动等，预征预储有应征意愿、符合应征条件的在校学生。
　　第九条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医疗保障、国防动员、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兵役机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征兵工作信息化水平。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采取职能部门派驻等方式充实配备工作人员，配套专用办公场所，完善办公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推进征兵办公室常态化运行。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通过全国征兵网进行网络登记，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兵役登记、查验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属地兵役机关统一组织下，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病史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情况由属地兵役机关及时反馈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
　　应征公民根据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五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并对征兵体检站设置情况进行抽查。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培训考核，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政治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确定走访对象，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适应性军事训练等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按照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集体审定新兵。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集体审定新兵当日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姓名、年龄、学历、所在县乡或者院系、是否优先征集对象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入伍批准书，并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新兵家属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
　　公民在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宣传褒扬。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新兵交接运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
　　新兵起运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
　　第二十四条　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处理的，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二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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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黔动之声</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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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1/t20241128_86146060.html</link>
				<pubDate>2024-11-28</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近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东南州深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黔东南州深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3〕25号）要求，推动黔东南州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构建适合城市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形成覆盖有效、衔接顺畅的服务网络，推动全州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到2025年，凯里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实现巩固提升，通过省级公交优先发展行动验收的县级城市3个。城市公交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各县（市）形成政府牵头、部门支持、企业经营、群众参与的城市公共交通良性发展模式。城市公交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各县（市）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配套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配套新增无障碍城市公交站台。城市公交技术装备更加先进，全州新增及更新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100％，其中新增及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不低于60％，城市公交车载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100％，县（市）中心城区智慧站牌数量占比逐步提升，县（市）公交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达到100％。城市公交服务保障更加优质，县（市）城市主城区高峰期城市公交车平均运行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线路日均发车正点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乘客满意度不低于85％。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更有保障，公交运营安全辅助装置更科学完备，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机制更完善高效。城市公交行业发展更可持续，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公益性服务等补贴补偿资金到位率100％，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更加开放创新、更加注重一体化融合发展。到2035年，全州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更加完备、公交出行更加便捷、服务更加优质、安全更加稳固，基本建成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二、重点任务（一）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条件1. 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修订县（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布局优化安排相一致，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高度协调。结合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停保、乘客乘车及与高铁站、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客运枢纽相配套的综合换乘需要，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并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公交枢纽附近合理规划预留大型停车场用地，推广驻车换乘（P＋R）模式，对驻车换乘实施停车优惠，在客运枢纽出入站周边设置公共交通换乘区域并完善标识功能，强化公交换乘衔接功能。（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不再列出）2. 优化公交线网。各县（市）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积极对接黔东南州城乡运行管理中心，根据公众出行规律和客流特征，采取大数据分析措施，定期开展公交线网优化调整评估，合理布局公交线网和站点。积极引导城市公交线路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工业园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依托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枢纽节点，实现城市公交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无缝接驳，增强线路的直达性和合理性，减少乘客换乘次数。因地制宜构建快线公交、干线公交、支线公交、微循环公交等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线网体系，增强公交服务能力。到2025年，各县（市）要对县域公交线路服务情况开展一次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按规定适时开展相关优化调整。（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 完善配套设施。各县（市）可参照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结合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高峰期公交客运量等实际，在城市主干道上、公交线路较为集中的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并逐步实现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科学设置专用道运行时段，规范施划专用道标志标线，配备公交优先信号控制系统，完善沿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优化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措施，允许专用校车、大中型客车、单位班车等大运力载客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救援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专用时段使用公交专用道通行，提高早晚高峰通勤、通学等出行效率，缓解早晚高峰城市道路拥堵。已建有公交专用道的县（市）需配套出台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制度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公交车辆配备交通违法取证记录终端，加大查处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行为。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在大型商业区、居住区、移民安置区配置公共汽电车场站，在人流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点，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在有条件的站台设置候车亭、乘客排队上车护栏、智慧出行信息系统等，提升候车服务环境。完善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促进城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发展。到2030年，各县（市）根据发展需求，按规范配套建有具备停发车、修理保养、加油加气或充换电等功能较完备的公共汽电车场站至少1个并投入正常使用。（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政策4. 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方式及群体范围，由各县（市）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定优待优惠人群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减免优惠实施方案，明确县级补贴补偿范围。各县（市）要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及激励性原则，在2025年底前完成公交成本规制有关制度制定，按照“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市民可承受”的目标，将公交成本规制作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成本测算依据。严格落实城市公交奖励、补贴等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及时拨付公交补贴、补偿及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相关资金，县级对当年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承担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等社会公益服务补贴补偿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足额拨付。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按照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成本情况，提升管理决策科学性和财政补贴合理性。（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退役军人局、州教育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5. 建立健全票价调整机制。各县（市）要根据《贵州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常规票价、定制票价等票制票价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普惠式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每5年完成一次成本校核，根据成本情况，统筹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等对票价进行合理优化和调整。（州交通运输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6. 强化财税金融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积极统筹上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强化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资金保障。根据现有政策，按规定统筹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和改造、新能源车辆购置和运营、信息化建设、适老化改造等。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享受的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免征或减征有关税费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贷款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贷款利率。（州财政局、州大数据局、州民政局、州税务局、人行黔东南州分行、州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7. 支持用地综合开发。各县（市）要积极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模式，科学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保场等，并支持公交经营主体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开发。对于存量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各县（市）要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对于新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应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将配套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相应纳入土地供应规划条件。鼓励各县（市）在规划指导下利用城市公共交通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并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将场站综合开发收益统筹用于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弥补运营亏损，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8. 支持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各县（市）要依托公交服务体系，发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场站、设施等资源及客流集中优势，鼓励公交企业拓展车辆驾驶、停保维修、驾驶培训、公务用车服务、商品交易等业务。建设公交车充换电配套设施，支持县域社会充换电设施向公交车充电拓展，公交场站充换电设施适度向社会车辆开放。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拓展业务所得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增强企业“造血”功能，促进公共交通企业可持续发展。（州交通运输局、州机关事务局、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9. 持续开展公交发展争先创优行动。凯里市要持续巩固国家公交都市成果，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保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公交都市巩固提升工作，促进公交都市提质增效。各县要积极争取实施贵州省县级公交优先发展行动，大力推进县域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州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提质增效10. 提升公交出行便捷性。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航空、道路客运协调发展，推广联程联运、一网购票，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高效衔接。各县（市）要根据公众出行规律和客流特征，优化车型结构，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点，提升公交线路的运力资源配置调度效率，减少乘客换乘时间。鼓励支持各县（市）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量、群众需求，发展毗邻县际公交，推进具备条件的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乡村延伸，支持农村客运班线参照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模式实施“公交化”改造，优化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线路和服务模式，逐步扩大公交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范围，满足城乡群众出行需求。（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1. 提升公交服务多样性。支持公交企业基于黔东南州民族特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的公交示范线路，开通通勤、通学、就医、购物等定制公交线路，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适度加密部分线路运行班次。鼓励公交企业优化车型结构，探索衔接居住区和主要客流集散地的短线公交运营模式，构建以客运站、高铁站、景区、社区、学校、菜场、商超为依托的微循环公交网络，以“大小车混搭”适配“潮汐式”运营模式，精准嵌入公交服务。支持发展“公交＋N”服务模式，鼓励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拓展游客集散、文化旅游宣传、旅游商品销售等旅游服务功能，在具备条件基础上支持枢纽站、城区至景区的旅游公交线以及接驳公交专线开通，支持公交枢纽及首末站拓展邮政快递、货运物流等服务功能，整合现有城乡公交线路和车辆资源，持续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到2025年，各县（市）开通定制公交2条以上，凯里市完成微循环公交2条以上。（州交通运输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2. 提升群众乘车舒适性。推动城市公交领域设备更新，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增及更新公交车采用新能源车辆，提升车厢舒适、平稳等性能，促进城市公交能源动力系统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发展。逐步推进无障碍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建设和应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广适老化公交车型，鼓励支持公交新增和更新公交车时优先选用低地板及低入口车辆，更好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质改造公交站台服务设施，完善雨棚、座位及公交车到站信息播放等服务功能，改善乘客候车环境。（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3. 加快公共交通数字化转型。鼓励公交企业开发公共交通大数据平台，积极对接黔东南州城乡运行管理中心，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等新技术深度融合，持续提升智能调度、客流分析、安全预警、电子支付等智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利用北斗、时空数据等技术资源和站台LED屏、导航软件、手机APP或小程序等，实现车辆到站时间、运营班次等动态信息实时更新、公布。积极拓展支付结算方式，推进实体卡与“一卡通”深度融合，提升便捷支付能力。（州交通运输局、州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4. 提升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水平。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安全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按规定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开展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积极推广应用监控预警系统和主动安全信息系统等，严格落实车辆、场站、充电站等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及从业准入资格审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15. 加强从业人员保障。深化公交企业内部改革，建立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管理机制，保障公交企业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险等法定权利。加快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合理增长机制，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驾驶员工资收入水平，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发放。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公交从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保障外来驾驶员等随迁子女入学。（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局、州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6. 关心关爱从业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完善公交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制度及企业内部多序列晋升机制。推进职工休息室、司机之家等建设，设立健身及休息场所等，妥善解决就餐、休息等实际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保障，不断改善公交从业人员生产环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体检、心理健康辅导及驾驶员安全家访活动等，积极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加大对困难从业人员的关心、帮扶力度，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联合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等推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关爱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统筹领导和行业协调，建立多部门为成员的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包括财政、税收、土地、路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公交优先政策。州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全州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支持与指导，全力推动地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二）加强考核评价。依托大数据和抽样调查，建立健全州、县两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比照省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县（市）政府考核范围，推进形成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企业经营、群众参与的良好公交运行机制。依据乘客满意度、城市公共交通发车正点率、早晚高峰期城市汽车平均运行速度等提升服务质量指标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较好的，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三）加强宣传引导。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热点难点问题，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突出公交公益优先属性。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等主题活动，不断增强公众对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的认同感。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的作用，成立县级城市公交乘客委员会，健全公交乘客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营造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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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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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0/t20241014_85937968.html</link>
				<pubDate>2024-10-14</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机构：
　　《三穗县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30日
　　 
　　《三穗县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
　　工作方案》
　　 
　　为组织好三穗县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起草工作，全面总结评估2024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谋划2025年全县各项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组  长：杨  波（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赵  平（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罗杰文（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  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业平（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金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田红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全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洪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罗相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费锡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察专员）
　　成  员：杨长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亮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  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潘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吕胜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主任）
　　张美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费锡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亮亮、周毅、张美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报告》的起草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抽调县直各相关部门熟悉相关工作、文字功底扎实的工作人员参与《报告》起草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9月29日—9月30日，制定《报告》起草方案，提交起草领导小组，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定下发。
　　（二）10月1日—10月13日，拟定《报告》提纲。
　　1．10月1日—10月8日，起草《报告》提纲初稿；
　　2．10月8日，召开起草小组会议，讨论完善《报告》提纲；
　　3．10月13日，呈报领导小组审定；收集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材料。
　　（三）10月13日—11月8日，起草《报告》初稿。
　　（四）11月11日—12月24日，征求意见、送审、定稿。
　　1．11月11日—11月13日，书面征求领导小组意见；
　　2．11月14日—11月15日，书面征求乡镇政府意见；
　　3．11月18日—11月20日，书面征求“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
　　4．11月21日—11月24日，书面征求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意见；
　　5．11月26日—11月28日，书面征求县四大班子意见；
　　6．12月2日—12月6日，书面征求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7．12月13日前，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查；
　　8．12月18日前，报县政协委员会审查、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
　　9．12月22日前，报县委常委会审查；
　　10．12月24日前，修改完善按程序签发，将《报告》提交县第十八届人代会会议秘书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报告》是总结过去一年县人民政府工作经验，描绘今后一年发展蓝图的纲领性文件。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起草小组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抽调精兵强将认真撰写好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总结材料，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材料框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的总结材料格式要分二个部分进行撰写：第一部分为2024年期间工作的回顾及经验总结；第二部分为2025年的工作安排。
　　（三）材料内容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的总结材料是起草《报告》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观点、事实、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总结材料要将2024年取得的重点成绩（包括取得州级以上荣誉）总结出来，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足和难点客观地反映出来，材料中的数据时间节点为2024年度或预测到2024年底，将2025年的工作思路和重大举措概括出来，对今后工作打算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同时对2025年工作提出安排措施，为起草好《报告》打好基础。总结材料要做到观点与数据、指标相结合，内容要客观翔实，数字要准确无误，能够量化的尽量量化，用事实说话，言简意赅，重点突出。
　　（四）梳理民生实事。认真梳理总结好我县2024年度“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各牵头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三穗县2024年十件民生实事责任清单》，将所承担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单项材料后分别报送。对于目前仍在建设但年内可完工的民生项目，要写明当前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步推进措施和预计完成时限；对于未开工或年内不能建设完成的，要充分说明原因。要认真梳理报送2025年拟实施的民生实事，民生实事报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城市建设、道路交通、水利建设、环境整治、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乡村旅游、新农村建设等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实事。涉及民生领域的单位至少报送一个以上项目。同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提出的拟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工作目标、具体内容、所需资金、项目进度安排等事项；所列民生实事要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宗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县级财政和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承受能力，确保当年建设、当年完工、当年收益。
　　（五）报送时间安排。请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上所涉材料于2024年10月13日前完成撰写，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连同拷贝电子版一起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县行政中心五楼505室）。（联系人：张清华、覃一洪；联系电话：0855-4536526）。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0/t20241014_85937949.html</link>
				<pubDate>2024-10-14</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3日
　　 
　　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天然水域
　　垂钓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规范管理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垂钓区域管理
　　（一）禁止垂钓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禁止一
　　切垂钓行为。
　　1.滚马乡塘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穗区域。
　　2.滚马乡大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3.台烈镇金昌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4.长吉镇贵秧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5.雪洞镇桃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6.桐林镇白剑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7.县境内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县境内除禁止垂钓区外的天然水域为可垂钓区域，在可垂钓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垂钓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如串钩、爆炸钩、翻板钩、排钩等渔具）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他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6.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三、钓获物管理
　　（一）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公斤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二）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纳入省级保护名单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如大鲵、斑鳠（芝麻剑）、岩原鲤、乌龟、山瑞鳖等），如有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执法监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导、教育、制止违法违规垂钓及钓获物买卖交易行为，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垂钓的，一经发现，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生态环境局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非法捕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外，将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五、其他事项
　　（一）在禁止垂钓的区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二）垂钓人员应远离高压线垂钓，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全部收集带走。
　　（三）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55-4528152
　　县森林公安局：0855-4522596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0/t20241014_85937905.html</link>
				<pubDate>2024-10-14</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9日
　　 
　　三穗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要在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如实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杜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履行法定程序而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由县司法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指导，并将各承办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三、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三穗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xlsx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三穗县农业“乡土人才” 的决定]]></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0/t20241014_85937884.html</link>
				<pubDate>2024-10-14</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县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围绕农业现代化发展，积极培育我县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等乡村人才，大力实施人才振兴，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推动一批优秀乡土人才脱颖而出。为鼓励先进，选树典型，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带头作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命名蒋大文等7人为“种植能手”、张胤等7人为“养殖能手”、姜金红1人为“加工能手”、粟周金等2人为“农业机械技术操作能手”、吴开芝等3人为“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手”。
　　希望受命名人才戒骄戒躁，不辱使命，发挥好“能手”示范带头作用，壮大我县乡土人才队伍，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
　　 
　　    附件：三穗县农业“乡土人才”名单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三穗县农业“乡土人才”名单
　　 
　　一、种植能手（7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地址
　　蒋大文
　　男
　　汉族
　　1970.05
　　中专
　　三穗县八弓镇南桥村
　　李泽燕
　　女
　　侗族
　　1989.10
　　大专
　　三穗县滚马乡滚马村庙湾组
　　姚茂清
　　男
　　侗族
　　1983.09
　　高中
　　三穗县款场乡龙脚村细湾组
　　杨经才
　　男
　　侗族
　　1971.05
　　初中
　　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四组
　　刘小成
　　男
　　侗族
　　1988.11
　　初中
　　三穗县桐林镇坪亚村
　　陈可权
　　男
　　侗族
　　1967.11
　　大专
　　桐林镇寨告村西牛一组
　　李荣锦
　　男
　　侗族
　　1973.09
　　高中
　　三穗县武笔街道木界村
　　 
　　 
　　 
　　二、养殖能手（7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地址
　　张胤
　　男
　　汉族
　　1985.01
　　大专
　　三穗县良上镇永兴村稿白五组
　　龙宗良
　　男
　　侗族
　　1979.12
　　中职
　　三穗县桐林镇绞强村
　　龙宗仁
　　男
　　侗族
　　1982.06
　　初中
　　三穗县桐林镇绞强村
　　潘年栋
　　男
　　侗族
　　1981.10
　　初中
　　桐林镇桃场村方寨组
　　梁爱勇
　　男
　　汉族
　　1981.03
　　初中
　　三穗县瓦寨镇调洞村
　　石昌平
　　男
　　汉族
　　1978.09
　　初中
　　三穗县瓦寨镇白家村
　　杨志滔
　　男
　　侗族
　　1989.08
　　初中
　　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
　　 
　　三、农产品初加工能手（1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地址
　　姜金红
　　女
　　苗族
　　1974.02
　　大专
　　三穗县八弓镇新寨村下寨组
　　 
　　四、农业机械技术操作能手（2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地址
　　粟周金
　　男
　　汉族
　　1957.02
　　小学
　　三穗县瓦寨镇调洞村
　　杨再利
　　男
　　侗族
　　1974.02
　　初中
　　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
　　 
　　五、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手（3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地址
　　吴开芝
　　女
　　苗族
　　1966.03
　　初中
　　三穗县良上镇稿桥村岑兴三组
　　杨辉
　　男
　　侗族
　　1971.02
　　高中
　　三穗县台烈镇小台烈村上坝一组
　　姚源琼
　　女
　　苗族
　　1968.10
　　初中
　　三穗县瓦寨镇顺洞村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通报表扬第七个“中国医师节”先进集体和优秀医务工作者的决定]]></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10/t20241014_85935691.html</link>
				<pubDate>2024-10-14</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县广大医务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投身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展示了新时代医疗卫生工作者精神风貌、意志品质、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健康环境。
　　为庆祝第七个“中国医师节”，进一步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彰显医务工作者护佑人民健康的职责使命，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等10个“先进集体”，对何龙刚等120名“优秀医务工作者”（其中“优秀医师”48名、“优秀护士”35名、“优秀对口帮扶医务人员”15名、“优秀乡村医生”22名）进行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医务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县医务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重医德、强医术、正医风、守医规，为推进健康三穗建设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更加满意的医疗健康服务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三穗县第七个“中国医师节”先进集体和优秀医务工作者名单
　　 
　　 
　　 
　　 
　　2024年9月5日
　　附件：三穗县第七个“中国医师节”先进集体和优秀医务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集体（10个）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病防治科
　　三穗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
　　三穗县人民医院产科
　　三穗县人民医院血透室
　　三穗县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
　　三穗县中医医院康复科
　　三穗县中医医院手术室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儿科
　　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
　　三穗县雪洞镇卫生院
　　二、优秀医师（48人）
　　何龙刚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杨远涛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吴燕红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蒋尚橙  三穗县人民医院
　　田冬冬   三穗县人民医院
　　罗时刚   三穗县人民医院
　　姚  焱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世奇  三穗县人民医院
　　陈守湘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宏湖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海玲  三穗县人民医院
　　胡  敏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文明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再富  三穗县人民医院
　　胡宗宏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长寿  三穗县中医医院
　　吴新友  三穗县中医医院
　　单小霞  三穗县中医医院
　　罗明虎  三穗县中医医院
　　张  晓  三穗县中医医院
　　张绪军  三穗县中医医院
　　黄政梅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李  秋  三穗县中医医院
　　董长发  三穗县中医医院
　　白文俊  三穗县中医医院
　　胡  丹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代明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刘盛财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代小敏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潘年云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欧文英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李金燕  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
　　杨玲慧  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
　　刘志忠  三穗县八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乐  芳  三穗县八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姚仕玉  三穗县长吉镇卫生院
　　胡高云  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
　　周  宇  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
　　周银芝  三穗县桐林镇卫生院
　　梁博云  三穗县桐林镇卫生院
　　吴化勇  三穗县款场乡卫生院
　　周必贵  三穗县款场乡卫生院
　　田仁永  三穗县雪洞镇卫生院
　　刘相东  三穗县台烈镇卫生院
　　刘  辉  三穗县台烈镇卫生院
　　张志文  三穗县良上镇卫生院
　　杨  娇  三穗县滚马乡卫生院  
　　郑兰平  三穗利仁医院
　　三、优秀护士（35人）
　　张雪丹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杨武钰  三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邹永琼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  霞  三穗县人民医院
　　彭开丽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仙柳  三穗县人民医院
　　欧阳燕  三穗县人民医院
　　刘  芳  三穗县人民医院
　　张绪芬  三穗县人民医院
　　蒋崇荣  三穗县人民医院
　　姚  兰  三穗县人民医院
　　刘  琴  三穗县人民医院
　　杨  丽  三穗县人民医院
　　吴国平  三穗县中医医院
　　田  婧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  玲  三穗县中医医院
　　龙  燕  三穗县中医医院
　　蔡明平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明召  三穗县中医医院
　　袁盛琼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双漫  三穗县中医医院
　　杨  敏  三穗县中医医院
　　陈  丹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杨思芬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杨秀云  三穗县妇幼保健院
　　舒先菊  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
　　杨春红  三穗县八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黄  超  三穗县长吉镇卫生院
　　唐少美  三穗县瓦寨镇卫生院
　　周瑶瑶  三穗县桐林镇卫生院
　　杨秀珍  三穗县款场乡卫生院
　　杨家利  三穗县雪洞镇卫生院
　　杨海英  三穗县台烈镇卫生院
　　杨  琼  三穗县良上镇卫生院
　　姚兴义  三穗县滚马乡卫生院
　　四、优秀对口帮扶医务人员（15人）
　　周建华  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
　　张双喜  广州中医院大学顺德医院
　　徐景武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王巧燕  顺德区第五人民医院
　　史梦婷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熊  杰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黎张双子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周  恬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刘艳洁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李文静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肖  宴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曾  琦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张  霞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衣巧蕾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雷建华  黔东南州人民医院
　　五、优秀乡村医生（22人）
　　杨吉穗  三穗县八弓镇羊古村卫生室
　　张发海  三穗县八弓镇高桥村卫生室
　　龙秋荣  三穗县八弓镇亚茶村卫生室
　　莫昌林  三穗县文笔街道新穗村卫生室
　　吴银柳  三穗县文笔街道人民村卫生室
　　黎志琴  三穗县文笔街道新穗村卫生室
　　费锡西  三穗县长吉镇烧巴中心村卫生室
　　全自芝  三穗县长吉镇赤瓦村卫生室
　　赵先芬  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卫生室
　　刘家文  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卫生室
　　韩依男  三穗县桐林镇鹿洞村卫生室
　　张吉福  三穗县桐林镇鹿洞村卫生室
　　姜晓琴  三穗县款场乡兴隆村卫生室
　　周乐宪  三穗县款场乡等溪村卫生室
　　秦秀臣  三穗县雪洞镇民主村卫生室
　　杨庭超  三穗县雪洞镇桃元村卫生室
　　龙志梅  三穗县台烈镇绞颇村卫生室
　　张吉彪  三穗县台烈镇屏树村卫生室
　　吴谋秀  三穗县良上镇良上村卫生室
　　吴开琴  三穗县良上镇雅中村卫生室
　　杨仪立  三穗县滚马乡滚马村卫生室
　　杨艳平  三穗县滚马乡下德明村卫生室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县政府办</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zcwj/202407/t20240712_85091768.html</link>
				<pubDate>2024-07-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穗县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三穗县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黔东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三穗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任务落实，为三穗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高政府履职能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
　　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调高效。根据《三穗县机构改革方案》，持续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县、乡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
　　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加强政府重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探索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机制。开展法治督察，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
　　4.强化涉企发展法治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引导企业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大力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真正落实“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求。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
　　5.持续深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优化“五个通办”，用好“贵人服务”移动服务平台，持续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深度集成公安、税务、医保、人社、公积金、不动产等领域高频政务服务应用。强化“好差评”管理运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业信息化与商务局、县有关单位）
　　二、积极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6.配合州级做好高质量发展立法。发挥行政立法联系点作用，在州级推动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过程中，配合做好相关调研。开展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调研工作中，提供相关调研材料，配合做好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有关单位)
　　7.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审查等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核意见追溯。健全征求意见反馈机制，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加强行政规范性备案审查，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按时报送备案。加强动态清理，对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升行政决策质量
　　8.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认真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县政府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秩序。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9.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跟踪问责。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未达到预期效果、公众意见较多的决策事项，依法进行决策后评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0.持续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推动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推动公职律师配置，全县公职律师配置覆盖率达80%以上。建立公职律师履职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四、 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推动力量下沉，实行以县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划定综合性行政执法事项权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行业审批、监管部门衔接协调机制。行政执法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
　　12.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组织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完善调度机制，推动《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重点任务清单》有效落实。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印发实施《三穗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落实省州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按省州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工作指引开展执法，组织三穗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
　　13.严格规范罚款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罚款规定进行评估，规范罚款依据。落实“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开展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设置和滥用监控设备。（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
　　14.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推进成品油、报废汽车、民营医疗机构、水事违法行为、入河排污口等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信息化与商务局、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有关单位）
　　15.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分析平台运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严肃行政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持续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提高依法处置能力
　　16.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完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收集使用等机制。注重保障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在突发事件应急权益。（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有关单位）
　　17.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加强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应急培训，在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危机沟通，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措施，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有关单位）
　　18.加强应急领域信息公开和沟通。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在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
　　六、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9.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坚持依法受理、应受尽受，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将更多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超过未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数量。建立三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作用。落实州级制定中《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与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等办案规则、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州级要求逐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提高履职能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20.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坚持应纠尽纠，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定期通报、约谈、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纠错力度，重点通报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及败诉情况。健全和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及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1.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落实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制度，推进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争议诉前协商，推动诉源治理。抓好重点行业领域、涉企等矛盾纠纷化解，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有关单位）
　　22.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依托全州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外观标识、服务规范、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平台建设，形成以司法所为依托，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面向群众服务的一线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等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一站式”服务。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4年底前全县5个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3.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七、加强制约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24.加强专门监督。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把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推动及时清偿拖欠企业账款，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加强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开展统计督察，压紧压实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25.积极发挥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作用。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回复率达100%，行政机关各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行政案件败诉率较2023年度全省平均值下降。（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八、加强信息技术保障，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26.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综合改革，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深化政务服务“掌上办”“就近办”，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业信息化与商务局、县有关单位）
　　27.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完善“互联网+监管”。贯彻落实《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推动公共数据高质量归集、共享、开放。对接融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等监管平台。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数据标准，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与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有关单位）
　　九、加强组织保障，不断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28.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研究阐释、宣传教育，印发三穗县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加强民法典实施，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意识。（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29.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积极参与第三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激励机制，根据省州后续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清单、正向清单、负面清单，积极争取法治政府建设综合项目和单个项目。（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30.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提高法治督察针对性、实效性、权威性，实现对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全覆盖。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实绩、目标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贯彻执行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将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抄送县纪委监委，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移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全面做好中央依法治国办部署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地方行政立法有违国家法治统一、法治领域重点改革事项的法治督察迎检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载体，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制定《三穗县2024年度普法主题宣传月活动计划》，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将行政复议法作为年度普法重点内容，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公司法等新实施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积极发挥“三穗县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作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三穗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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