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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穗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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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99558
  •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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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穗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穗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17日


三穗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发〔2024〕8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消〔2020〕30号)、《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黔东南府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二、建设责任

(一)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二)部门职责。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负责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园优待等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税务部门、工信和商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一)属于全国重点镇的台烈镇应建设一级乡镇专职队。

(二)八弓镇、长吉镇、雪洞镇、瓦寨镇、桐林镇、良上镇、款场乡、滚马乡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队。

(三)因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导致乡镇(街道)属性发生改变的,所辖专职队对应提档升级。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分别经州、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四、员额配置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新陆大道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10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2)台烈镇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的标准进行编配;(3)八弓镇、长吉镇、雪洞镇、瓦寨镇、桐林镇、良上镇、款场乡、滚马乡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4)新组建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组建批复》编配数为准,经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县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文员按照不高于10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人员录用

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六、日常管理

(一)岗前培训。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记入试用期范畴。

(二)队伍建设。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A、B角建设和人才储备,特别是驾驶员、装备技师等关键岗位。

(三)人员调动。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乡镇报县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人员调出、退出应规范装备、财务等工作交接。

(四)请销假。政府专职消防员请销假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消防救援机构内部程序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请销假由乡镇审批,明确人员代岗;1周以内事假记入年度休假天数,由乡镇审批;超过1周以上的请休假由乡镇审批同意后报县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全县勤务形势调配充实执勤力量。

(五)考核考评。上级出台考核考评办法的,执行上级规定。在上级考核考评办法出台前的日常考核考评由乡镇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考评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考评办法另行下发。考核考评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下的,不列入年度表彰对象,不享受下年度调动、疗养、学历提升等。

(六)日常训练、工作和勤务。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上级规定出台前,执行县消防救援机构年度训练计划、工作计划和勤务规定。

(七)行为举止。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按规定规范穿着消防制式服装,保持衣着整洁,谈吐文明,举止端正。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七、政策保障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未纳入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为准)。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实施。

2.试用期工资。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具体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县消防救援机构明确。试用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3.保险缴纳。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优抚优待。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入职满1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疗养、学历提升、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人员离职后所享受待遇予以取消。

(四)组织建设。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纳入乡镇(街道)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对入职满1年且政治坚定、表现突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发展吸收进入党(团)组织。

(五)表彰奖励。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入职满1年的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休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

(七)退出与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实行严格考核,按编制员额、实际需要进行合同续签。正常退出的,提前1个月申请;因特殊情况退出的,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考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其工作时间计入消防员工作年限;考取公务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培训后转岗,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辞退、退出、退休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

(一)试用及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借鉴学习省内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立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实际,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健全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二)严格督导考评。建立健全督办落实机制,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对确定的建设任务、发展目标、工作责任,要常态化督导,清单化推进问题整改,以督促建、以导增效,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附件1.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pdf

附件2.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pdf

附件3.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pdf

附件4.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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