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划定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的公告》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州驻穗各单位: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彰显对英烈的褒扬尊崇,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划定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划定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彰显对英烈的褒扬尊崇,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三穗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内容公布如下:
一、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三穗县烈士陵园位于三穗县武笔街道陆寨坳,办理不动产权证面积14334.29平方米,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根据烈士陵园现状,将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一)核心保护区:以烈士陵园纪念碑、烈士墓群为中心的主要纪念设施,核心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改扩建或需修整除外),保持环境整洁、肃静;(二)一般保护区:以陵园围墙为界,除烈士陵园纪念碑、烈士墓群以外的陵园大门、园内小广场、管理用房、绿化带、空地,一般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方能建设,所建设的纪念设施或附属,同等纳入保护范围内容,但不得影响烈士陵园整体风貌和纪念功能;(三)建设控制地带:以陵园围墙为界,南面、北面、东面分别向外延伸50米,西面向外延伸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烈士陵园保护规划要求,其高度色彩风格等应与陵园环境相协调。
二、三穗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及责任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树木、植被等自然景观应得到妥善保护,不得随意砍伐、破坏。
(二)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