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3日
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天然水域
垂钓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规范管理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垂钓区域管理
(一)禁止垂钓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禁止一
切垂钓行为。
1.滚马乡塘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穗区域。
2.滚马乡大山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3.台烈镇金昌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4.长吉镇贵秧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5.雪洞镇桃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6.桐林镇白剑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7.县境内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县境内除禁止垂钓区外的天然水域为可垂钓区域,在可垂钓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垂钓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如串钩、爆炸钩、翻板钩、排钩等渔具)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他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6.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三、钓获物管理
(一)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公斤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二)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纳入省级保护名单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如大鲵、斑鳠(芝麻剑)、岩原鲤、乌龟、山瑞鳖等),如有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执法监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导、教育、制止违法违规垂钓及钓获物买卖交易行为,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垂钓的,一经发现,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生态环境局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非法捕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外,将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五、其他事项
(一)在禁止垂钓的区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二)垂钓人员应远离高压线垂钓,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全部收集带走。
(三)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55-4528152
县森林公安局:0855-4522596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