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机构:
《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穗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三穗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三穗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三穗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三穗县人民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附件1)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三穗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并制作《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2)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年度零售点数量达到该年测算零售点数量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三穗县内,整个县域划分为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路段、行政村、居民小区、商圈、集贸市场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 三穗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征用的区域或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5.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6.健康医疗养生基地;
7.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游戏厅、儿童游乐广场、母婴用品、文具用品店、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一般区域,指除禁入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如下:
1.文笔街道、武笔街道城区和八弓镇、长吉镇、雪洞镇、瓦寨镇、桐林镇、款场乡、良上镇、台烈镇、滚马乡集镇所在地区域范围内的街道路段临街门面新增的零售点与其最近持证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50米;
2.文笔街道、武笔街道城区和八弓镇、长吉镇、雪洞镇、瓦寨镇、桐林镇、款场乡、良上镇、台烈镇、滚马乡集镇所在地区域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铺(不含临街门面)零售点,以小区内实际入住户数200户设置零售点1个,以此类推,不足200户不予设置零售点,且最近两个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3.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1、2目规定的区域外的行政村零售点根据以村民集中居住地点进行零售点设置,每个行政村住户数100户设置零售点1个,以此类推,且最近两个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4.贵洞景区内设置零售点2个,颇洞景区内设置零售点2个,且最近两个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5.三穗高铁站候车室内设置零售点1个,综合客运枢纽站(高铁旁)内设置零售点1个,高铁站及综合客运枢纽除站内的区域设置零售点8个,且最近两个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6.县城东城汽车站站内设置零售点1个;
7.八弓草市区域设置零售点6个,且最近两个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50米。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同时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专供内部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址一照一证”可予以办理。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经营场所主管部门开具允许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材料,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县城区域单层楼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单层楼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品牌连锁店、购物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大型宾馆或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三星级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设有便利店的,在安全符合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一店一照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公司内部、企业内部、厂矿内部,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经营场所主管部门开具允许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材料,且务工人员数量在500人以上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
(七)申请人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政策优抚,申请办理的零售许可证不受经营地点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同一优抚对象第二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再享受政策优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间距可适当放宽标准,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动申请歇业后另选新址,在两个月内重新申请新的零售许可证时,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新增零售点与相邻现有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经营地点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规定最短间距的80%;
(二)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三级以上(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级残疾的残疾人除外)且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且身体状况能满足正常卷烟经营需求的,首次在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时,可享受政策优抚,但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申请办理的零售点与相邻现有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经营地点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规定最短间距的80%;
(三)户籍在三穗县辖区内的退伍军人(凭退伍军人证件等证明),退伍后自主创业,且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首次在办理烟草零售许可时,可享受政策优抚,但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申请办理的零售点与相邻现有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经营地点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规定最短间距的80%;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首次在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时,由三穗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享受政策优抚的,但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零售点与相邻现有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经营地点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规定最短间距的90%。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以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储存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
4.经营场所阻碍消防安全通道(含楼梯间通道和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或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如:经营化工、有机溶剂、油漆胶水、天然气、农药化肥、烟花炮竹、重金属废物、废旧品收购、建筑装潢、药品药妆医械、修理修配、熟食加工、消防器材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污染、有毒商品的经营场所;
7.城乡自建房不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的(如该办法修订,按新修订执行);
8.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尚未装修,尚未摆放商品,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9.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与申请零售点经营地址不符的;
10.不具有商业性居民小区住宅(业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外);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5.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美容美发、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鞋帽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自行电动机动车辆售卖、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洗浴中心、KTV、酒吧、网吧、台球室、棋牌室、彩票销售店、简餐早餐店、汽车销售店、售楼中心、驾驶培训机构、车辆检测站、图书馆、速冻用品销售店、渔具销售店、花卉店、保健品、水果蔬菜肉类销售店、精品店、玩具店、游乐场、停车场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三穗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及生效时间定于每年的3月31日,调整情况于生效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三穗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三穗县政务服务窗口(县政务中心办公场所公示栏)、三穗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在每年调整结束后,三穗县烟草专卖局通过三穗县人民政府网、三穗县政务服务窗口(县政务中心办公场所公示栏)、三穗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公示本年度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附件3),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4、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得低于”“以内”均包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取得房屋产权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活动板房、报刊亭、电话亭、微型便民服务站等场所。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6)。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三穗县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最短距离50米内的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校园独立拥有的校门进出口处,不含社会公众共用通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行政村的村民住户数以政府最新年度公布的数据为依据。村民集中居住地点是指集中居住村民住户数50户以上行政村的自然寨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三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穗府办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场容量测算模型
附件2: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附件3:三穗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附件4:三穗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附件5:三穗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新办明细表
附件6: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