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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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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682653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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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一)规范烟草行政许可管理的需要。

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人体健康,因此国家对其既要限制生产、消费,又要适当满足和引导消费,故我国以立法形式确定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制度,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为使卷烟零售市场的总体规模趋于合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防止盲目过快增长,急需制定新的合理布局规定,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准入机制设定为更为合理的条件,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烟草专卖规范管理渠道,减少政策性因素形成的非法经营户。

(二)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

消费者是烟草制品的最终使用者,而维护消费者利益是烟草行业“两个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之一。尽管烟草制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由消费者的意愿来决定生产经营规模,但消费者的基本吸食需求应当满足,在一定范围内方便购买的消费习惯应予以尊重。为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适度有利于消费者购买的目标出发,规划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资源分布。考虑我县未来几年内城市发展方向,结合现有零售点分布情况,在制定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加以充分考虑。

(三)保障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没有一个合理的合理布局规划,卷烟零售户会因趋于利益的天性而盲目过度竞争,甚至销售假烟、走私烟等违法卷烟,严重扰乱卷烟市场的价格体系和正常秩序,损害大多数零售户的正常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通过制定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能有效防止零售点过多过密,保持零售户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零售户规范经营自觉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修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7号)第十三条均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三、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二)坚持放管结合。严格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既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坚持合理布局管控,切实做到合法、公开、透明。结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避免过度竞争,使卷烟零售户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

(三)坚持分类施策。在尊重市场客观事实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区域的市场特点及需求变化,综合考虑辖区地理位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按照距离限制和总量控制的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烟草零售点资源分布。

(四)坚持服务社会。主动履行控烟社会责任,同时兼顾合理布局规划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终端建设,满足消费者购买便利,关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响应《健康贵州行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控制吸烟人口增长,推进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无烟环境建设。

(五)坚持进退有序。在尊重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布局的前提下,服务民生、服务就业、服务稳定、服务发展,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逐步调整,在满足一定许可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准入限制,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有哪些?

《三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总共分为总则、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附则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界定、适用范围、制定原则。

第二部分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主要阐述辖区市场合理容纳能力模型测算、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内零售点上限设置,上限是指单元格内持证零售户数量不得超过合理规划数,但市场资源变化需对规划数调整的,要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三部分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主要阐述零售点设置的模式和标准及规则。

一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为禁入区域;

二是大专以上的高等院校内,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交通枢纽站内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内部的便利店,封闭式旅游景区内部,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三是明确一般区域须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的要求。一般区域设置零售点的间距标准确定为不少于50米;

四是对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的情形作了规定;

五是残疾人、低保户、退役军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一般区域间距标准的60%;

六是对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作了说明;

第四部分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规定。

一是明确办证周期和根据经济发展及市场变化合理调整单元格规划数作了明确;

二是对各单元格许可资源、办理情况公布的渠道和时间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附则,主要包括相关术语的解释、间距测量方法、要求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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