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扶贫相关政策
(一)党建扶贫示范创建
1.创建时间
从2016年起至2020年,每年为一个创建评选周期。
2.创建对象
党建扶贫示范分三级创建:1、党建扶贫示范县; 2、党建扶贫示范乡镇;3、党建扶贫示范村。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党建扶贫示范创建的主体,同时负责指导开展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创建工作;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党建扶贫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各行政(中心)村支两委负责党建扶贫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3.创建目标
(1)党建工作上水平。党的组织体系不断优化,党的组织制度更加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更加规范,党的组织功能得到显著提升,基层基础保障更加夯实,基层组织阵地适应需求,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建设更加有力,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明显,凝心聚力抓扶贫的信念更加坚定。
(2)扶贫工作见成效。脱贫攻坚力量下沉,整合社会资源倾向投入,“六个精准”落实到位,“五个一批”有序推进,贫困党员率先脱贫,贫困人口逐步减少,群众收入水平大幅提高。贫困村逐步出列摘帽(贫困发生率控制3%以内)。
(3)党建扶贫出经验。抓住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定点帮扶台江县辐射全州的历史性大机遇,探索总结本地党建扶贫工作的经验做法,培育和挖掘一批可看、可学、可推广借鉴、有示范影响的典型经验,力争得到上级组织的认可和推广,力争在省州县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
(二)同步小康驻村
1.选派条件
第一书记和驻村队员主要从后备干部,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派。鼓励和支持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2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且有较强帮扶意愿的干部参加驻村工作。
(1)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敢于担当,甘于奉献,作风扎实、不怕吃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3)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由县直以上单位选派,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必须是县以上单位选派的处科级干部或后备干部。
2.工作责任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熟知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通过院坝会、板凳会、入户走访等广泛宣传到每家每户。开展遍访回访工作,走访贫困户达100%、其他非贫困户达90%以上,提升群众知晓率。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转接组织关系到村,推进所驻村党组织以“铸魂行动”为抓手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每月参加1次支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党员大会,每年过1次组织生活会,每年上1次党课。建强村级组织活动阵地,选优带强村“两委”班子,培育一批村级后备干部,发展一批带富能人党员。
(3)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广“三变”改革、塘约经验、“党支部+合作社”等做法,借助派出单位资金、技术、项目等优势,结合所驻村特色资源,帮助谋划一个好的发展思路,实施一个好的脱贫产业项目,建一个村级集体经济实体,打造一村一品特色品牌,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4)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落实“1+10+9”脱贫攻坚部署要求,实施党建扶贫“12345”行动计划,推进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精准摸排每户贫困户的原因需求,精准把脉制定脱贫帮扶措施,将帮扶资金和项目精准落实到村到人,组建“十户一体”抱团发展主体。落实“四个全程参与”,推进项目落地实施见效,建设美丽乡村。
(5)全面加强乡村治理。指导完善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引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作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强法治宣传,开展“村霸”整治,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农村“清洁风暴”整治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6)积极为民办事服务。当好群众的“暖心秘书”,每年至少为所驻村办好1件以上实事,为联系的贫困户办成1件以上好事。每户张贴发放便民利民服务联系卡,带领村级组织为民服务,开展全程代办、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3.保障支持
(1)省级财政每年每村安排有2万元村级公共运行维护资金;
(2)州、县财政按比例匹配落实每年每名村第一书记1万元工作经费;
(3)派出单位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开展工作;
(4)派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到村调研指导工作1次以上,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5)参照村干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驻村队员中的农村知识青年、大学毕业生等工作补贴标准。
4.纪律规定
(1)每轮驻村帮扶年限为2年。
(2)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与原单位工作完全脱钩。
(3)帮扶期间,派驻人员原则不作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调整人员:⑴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的;⑵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职的;⑶因其他原因,经州、县(市)党委组织部认定需要调整的。
(4)对驻村期间无故不在岗人员,发现一次的,年终考核和驻村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发现两次的,年终考核和驻村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约谈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处理情况抄报上级组织部门;发现三次的,年终考核和驻村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取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约谈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对派出单位进行通报。
(5)对知晓率和满意率低于90%的,限期整改。
(6)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因病因事请假,2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3天至10天的,由县(市)党委组织部审批,报州委组织部备案;10天以上的,由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5.十二条“红线”
(1)在半年述职述评、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2)在各级督查中累计被发现三次不在岗、且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3)学习贯彻上级政策精神不及时,对村的基本情况不熟悉,工作履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较大,满意度测评低于50%的;
(4)无正当理由、且没有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每月驻村时间没有达到20天的;
(5)没有民情日记或民情日记弄虚作假的,以及没有考勤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6)不遵守纪律、不服从管理,因其自身原因与村支两委成员闹不团结,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意见要求对其进行教育整改的;
(7)发现村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不予以纠正,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所驻村群众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群访等严重后果的;
(9)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没有及时报告,同时没有坚守岗位参与处置的;
(10)违规收受基层单位、群众或利益相关人财物,在脱贫攻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过程中谋取私利,或照顾特殊关系人等违纪违规行为;
(1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州委“十二项规定”精神、以及所驻地作风纪律规定的;
(12)组织及纪检部门收到关于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信函及电话举报,反映问题经核查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