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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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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8-08150
  • 信息分类: 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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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医疗健康扶贫政策

(一)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施两提高、两降低、一减免 政策

实施对象:全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实施标准 :“两提高”即提高基本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比例5%、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10%;“两降低”即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从 6000 元降至3000 元;“一减免”即减免经转诊转院住院的起付线。

救助程序 :(1)在州内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现场减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2)在异地等不能实行现场直补的,提供新农合补偿规定所需材料(户口本、农合卡、住院病历原件、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相关贫困证明、处方等),到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救助。

(二)医疗救助政策

实施对象 :全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等11类精准扶贫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

计生扶助标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

民政救助标准: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计生扶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医疗费用补偿比60-100%,其中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 岁以上老人等重点人群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到 100%。

救助程序 :(1)在州内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现场减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2)在异地等不能实行现场直补的,提供新农合补偿规定所需材料(户口本、农合卡、住院病历原件、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救助证明、处方等),到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救助。

(三)慢性病医疗扶助政策

救助对象:全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救助病种:

1.慢性病 29 种。即: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肾病综合征,痛风,成年人支气管哮喘,心血管病介入治疗术后一年,风湿性心脏病。

2.重大疾病 24 种。即: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

救助标准:

1. 基本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提高 5%,其他医疗机构提高 10%。

2.大病保险:起付线3000 元,不设封顶线,保底补偿 200 元(即补偿不足 200 元的按 200 元补偿)。个人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经转诊补偿比例1-10000元 60%、10001-30000元 70%、30001元以上 90% ;非转诊下浮20%。

3. 医疗扶助

(1)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慢性病救助基金予以全额救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经转诊、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救助。

(2)目录外药品扶助: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用药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外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药品费用,由慢性病救助基金救助。

(3)扶助比例: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县级公立医院 65%,州级公立医院 55%,省内州外公立医院 50%,省外公立医院 45%;进口药品按以上标准下浮 2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 2 万元。需购买目录外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先到各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备审批,经同意后方可纳入救助范围。购买目录外药品一次处方量应在 15 日用量内或最小包装剂量。

扶助程序 :(1)在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2)在异地等不能实行现场直补的,提供新农合补偿规定所需材料(户口本、农合卡、住院病历原件、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各类补偿救助证明、处方等),到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救助。

(四)城乡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十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享受标准:

(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4)医疗救助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分布。

申办流程:

(1)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已明确救助身份的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

(2)对救助身份已明确但暂时未能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人员和救助身份已明确但出州以外就医,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人员,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机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3)对救助身份未明确的其它人员,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4)医疗救助范围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六、交通“组组通”政策

实施标准:30户以上村民组通组公路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错车道每公里不得少于3处。

实施目标:从2017年8月起,在全省开展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到2018年前实现深度贫困地区“组组通”硬化路;到2019年前实现100%的村民组通硬化路。

申报程序:村上报→乡镇、县汇总→州组建项目库→省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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