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以来,积极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现将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三穗县某餐饮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3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三穗县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网络上异地销售自行加工制作的炒鸭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的违法事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5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三穗县某记羊肉粉馆涉嫌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9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三穗县某记羊肉粉馆使用无标识标签产品加工制作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无标识标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已扣押的无标签标识的产品,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三穗县某牛肉粉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9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三穗县某牛肉粉馆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穗县某炸鸡店加工间卫生环境差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2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三穗县某炸鸡店加工间及就餐区堆放杂物。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加工间及就餐区堆放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加工制作环境差的违法事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三穗县某记猪脚饭店加工区“三防”设施不齐全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1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三穗县某记猪脚饭店食品加工制作间的天花板损坏,直接与外界相通,“三防”设施不完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食品加工制作间“三防”设施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上述问题或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拨打0855-4523315、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