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三穗县某饮食服务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2月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三穗县某饮食服务店经营的卤猪肉(自制)进行抽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所检卤猪肉(自制)日落黄实测值为0.025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了卤制出来的猪头肉颜色好看,更有卖相,就添加了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并不能用于肉制品中。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已涉嫌构成犯罪。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三穗县公安局。
案例2: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年3月21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市场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三穗县文笔街道富民路销售猪肉。经检查,发现猪肉上未盖有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印章。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销售猪肉的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案
2025年5月18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三穗县猪肉摊点进行检查,检查到当事人经营的肉摊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现场查看该摊位上的猪肉肉体,猪肉身上均未见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和动物检疫印章。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三穗县某鲜肉超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因经营使用的照明设施能改变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市监当罚[2025]0409-02号),责令该店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经营使用能改变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店门口摆放猪肉的案板上方有三颗灯开着,其中一颗为生鲜灯,其灯光照射在现场的肉品表面呈现的是鲜红色,关闭生鲜灯后,鲜肉颜色明显淡化。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