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等要求,为按时保质完成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制定(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以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科学测算、规范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按时公布更新结果,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为征地工作提供依据,规范征地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所辖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协调衔接原则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要与原标准相衔接,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做到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更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现行标准,制定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各地制定的相关标准应与周边地区衔接、平衡。
(三)公开听证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调研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负责对全省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的建议,为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前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用适宜方法,对确需调整的征地区片进行更新。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结合各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综合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县(市、区)初步确定行政辖区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逐级平衡衔接后,最终确定各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三)制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市(州)统筹制定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结合所辖县(市、区、特区)现行补偿标准,制定市(州)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应同步统筹制定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具体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区域最低补偿标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按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在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更新
根据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在区片价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数据入库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入库数据的指导把关,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于2023年3月启动,2023年底完成,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
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明确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等;做好人员安排分工,对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各市(州)要及时启动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落实人员安排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技术培训和资料收集阶段(2023年4月底前)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开展技术培训,明确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的总体思路、技术方法及政策要求,开展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工作。
(三)初步调整阶段(2023年6月底前)
各县(市、区)在组织开展外业调查、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基础上,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的技术方法,合理优化区片范围,初步确定各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市(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经市级综合论证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审核与统筹平衡阶段(2023年7月底前)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单位对市(州)上报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成果进行检查、平衡,形成审核平衡意见反馈各市(州)。市(州)组织对上报的县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市(州)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五)市县成果听证阶段(2023年8月底前)
经县、市、省三级综合平衡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级依法组织听证,经所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市(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制定成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六)省级成果编制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市(州)上报的文件和测算成果,组织开展数据汇总、省级成果编制。
(七)省成果报批公布阶段(2023年11月底前)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进行论证和意见征求,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五、工作分工
(一)省级层面
1.负责指导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2.负责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调研;
3.负责制定省级工作方案;
4.负责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成果进行审查、汇总和平衡,组织编制省级成果;
5.负责将省级成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二)市级、县级层面
1.负责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和开展;
2.负责组织调整辖区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组织编制市、县级成果;
3.负责成果的验证、初审、平衡、论证、组织听证。各市(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所辖各县(市、区)成果的评审、验收、汇总、市级平衡和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等工作。
六、主要成果
(一)省级成果
1.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制定成果报告;
2.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表。
(二)市级成果
1.市(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制定成果报告;
2.市(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表。
(三)县级成果
1.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报告;
2.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数据库;
3.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相关表格。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立即启动,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统计、住建、发改、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和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程序,依法听证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后,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政策解释,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听证情况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将作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最低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三)科学测算,统筹平衡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要紧密结合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当前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情况,合理调整更新征地区片范围,按照历史有延续、现实有保障、横向有衔接的原则,更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上报成果前要综合平衡区域内整体补偿水平和相邻片区补偿水平,做好相邻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衔接工作。
(四)把握进度,按时完成。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和各阶段工作安排,各地要主动汇报动态,落实经费和技术承担单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一审:刘 杉
二审:杨秀美
三审: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