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810541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5-06-1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三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票据管理制度 |
一、单位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以及各种往来结算票据,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包含有效的电子化票据),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票据进行收支业务。
二、票据的购入、申领、发放、核销必须由票据专管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票据结算台帐,做到交结清楚,责任明确。
三、核销已使用的票据,必须坚持“票款一致,票款同步”的原则,对收回核销的票据,要连号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四、各票据领用股室定期到财务室对票据进行清查(每月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不得截留非税收入,不得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账户。
六、对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管理不善、遗失、毁损票据,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