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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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232132 成文日期 2021-10-0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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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三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人民政府相关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局业务股负责执法行政执法公示的统筹、协调、督促,局办公室负责涉及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方面工作,机关各执法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制作、产生或者保存的行政执法信息的依法及时主动公示工作。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对不宜向社会公示,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其提供查询服务。

不得公示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示。

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或保密审查的,未经批准或保密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条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建立生效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网上公示和查询制度。

第二章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一)本部门名称、下属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及窗口单位的办公地点、工作时间、联系方式。

(二)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职责、管辖权限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执法事项与承办执法机构。

(三)编制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所有执法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的,可与行政执法事项合并为一个清单,并标注为“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编制行政执法人员名册,明确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梳理公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等,

(六)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公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方便群众办事。

编制本部门《行政收费目录清单》,在收费窗口、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八)编制权利告知书,明确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及行使的途径。

(九)公布对执法人员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监督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反馈程序等。

(十)便民信息: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执法文书中清楚记录。

(三)执法时统一着综合行政执法服装、佩戴综合行政执法标识。

(四)按照便民利企要求,在政务大厅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上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政务大厅窗口还应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文书编号、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日期等内容。(处于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不予公示)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公示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本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发布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三穗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办公场所和政务窗口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二)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发布、执法事项清单等的公示,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事后公示的执法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和更新机制。事前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日内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执法信息的,应当及时公示准确的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本局承办机构向特定对象的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一)接受举报、投诉和办理行政执法、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下列执法信息及查询方式:

1.承办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2.案件受理、立案、结案、移送等进展情况;

3.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二)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法向相对人告知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是否发现相对人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经当事人选择也可采取电话、手机短信、微信、QQ等方式告知,告知后应做好登记。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微信、QQ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加大信息平台建设力度,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以下事务网上公开办理:

(一)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网上下载、填报申请表格,网上申请、受理和预约;

(三)提供网上查询编号,网上查询受理、办理情况,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及反馈处理结果;

网上公开办理的信息公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1月31日前统计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局业务股,在三穗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将执法公示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局办公室、业务股、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执法公示工作,特别是对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的监督,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公示的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公示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依照《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对公民个人信息情况注意保密。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对信息公示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例如:三穗县阳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进行公示时写为三穗县阳诚汽车有限公司,张某或者只写单位名称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