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910195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黔建建发〔2021〕2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及有关单位更好的理解并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省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将质量强省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度,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开展以工程质量提升为重点的专项行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行业质量意识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我省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各种质量问题依然不断发生,建筑品质整体不高,现有的质量保障体系仍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为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精神,省建设厅在深入调研、充分沟通、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出台,有利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将能够对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利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筑业是我省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推动我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主战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意见》对标对表我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明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健全权责一致、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是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关键。《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突出重点,结合各地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组织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到每个项目,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众多工程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越追求质量,越尊重质量发展规律,工程质量水平也越高。这就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管,切实夯实建设单位责任,让质量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督促建设单位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健全完善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落实。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严格落实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重点加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4个方面提出27项具体措施,强化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管。
一是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依法执行工程发包承包制,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保障工程建设资金,支持项目质量创优,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是严格落实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实施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阶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设计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落实工程竣工验收责任和竣工资料管理,并督促参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三是重点加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实施意见》提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加强质量信息公开公示、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加强质量保修责任履行与承接,重点落实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四是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意义,结合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等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
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工程质量管理环节多、链条长,突出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是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关键举措和迫切要求,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工程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各项要求。
一是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属地各县(区、市)和相关企业,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对《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进行宣传解读,营造关心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是做好示范引领。《实施意见》涉及内容较多,我厅将指导帮助各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总结各地及有关单位好的做法、措施及建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全省推广。
三是做好督促落实。省住建厅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地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为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大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质,11月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实施意见》提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等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责任和岗位资格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或监测,并在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保障合理工程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在建设资金上,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禁止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
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强化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分阶段办理工程结算,严格落实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要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实施意见》明确,要重点加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有条件的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 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同时,引导、鼓励将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的相关内容纳入施工许可证管理和合同内容,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保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 工程项目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