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397283 |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10-0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黔东南州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待遇政策的通知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三)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 600 元。
二、就医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省内普通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优先实行直接结算。
三、相关事宜和执行时间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按照按此文件待遇标准执行。本通知从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 年 9 月 25 日
(此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