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817795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04-0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发〔2018〕6 号) |
穗府发〔2018〕6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穗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发〔2012〕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2年12月31日印发以来,对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展,孵化中小型企业和项目,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承接产业转移和服务返乡创业提供发展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县当前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管理,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改革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以及相关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30日
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展,孵化中小型企业和项目,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承接产业转移和服务返乡创业提供发展平台,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改革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发区标准厂房属于国有资产,由三穗产业(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投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县财政,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开发区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四、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部门办理进驻手续并与园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用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企业入驻条件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对环保、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达到
一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就业人数相关要求。
三、遵守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与园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预缴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年产值、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企业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入驻企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入驻:根据项目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园投公司与企业共同选择标准厂房,并签订《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三、手续办理:开发区实行手续协办制度,协助落户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四、退出机制:入驻企业投产后或三年内达不到一定的投资强度、产值和就业人数,或累计连续6个月不生产经营的,实行
自动退出机制。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缩小使用面积;二是自动退还租用标准厂房。
第四条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与优惠奖励政策
一、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
标准厂房租金为第一层6元/㎡/月(第1-3年,2元/㎡/月,
第4-5年,4元/㎡/月),第二层5元/㎡/月(第1-3年,1.5元/㎡/月,第4-5年,3.4元/㎡/月),第三层以上4元/㎡/月(第
1-3年,1.2元/㎡/月,第4-5年,2.8元/㎡/月)。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元/㎡/月。
二、优惠奖励政策
(一)入驻企业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我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入驻企业,积极申报入库,纳入规上企业进行管理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按其投资行业分类、年产值及税收等条件指标给予具体优惠。
(三)入驻企业年产值达到租赁合同约定产值的,第1-3年租金全额返还,第4-5年返还一半,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四)入驻的生产型企业经营三年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第4-6年租金实行全额返还。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平方米3000元。2、年度缴纳税收实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就业人数每100平方米不低于5人或总人数达200人以上(高新企业除外)。4、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每平方米3000元。
(五)具备本条(三)、(四)款条件的企业其租金交由园投公司代管,年终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兑现。
第五条内部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安监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开发
区管委会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门前三包等工作。
二、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电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电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分的水、电等费用由入驻企业共同承担。
三、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
四、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法、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五、禁止行为
(一)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堆放其它物品。
(四)饲养动物。
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其他规定
一、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入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自费对厂房进行装修,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对厂房的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三、入驻企业有第五条中禁止行为(三)、(四)、(五)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入驻企业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园投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进场,三个月内未试产,六个月内未投产;
(二)入驻企业投产后年产值达不到租赁合同约定产值;
(三)存在第五条中禁止行为(一)、(二)、(六)。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三穗经济开
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发〔2012〕3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