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穗县行政复议制度》的通知 穗司通〔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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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2188595 成文日期 2021-08-06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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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三穗县行政复议制度》的通知 穗司通〔2021〕25号

三穗县行政复议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人员接待,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申请要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并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受案条件。

二、受理立案制度。案件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受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四、审理制度。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3、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五、听证质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按照规定以及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可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承办人写出具体意见,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承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核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工作人员进行拟稿并初审,负责领导进行二次审查,严格审查文书错别字和标点符号,提高文书严肃性。

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单位送达,并要求所在单位及时将送达回证送回复议机构。如邮寄送达,需要在邮寄单上注明文书送达文种,并打印网上快递截图,确认当事人签收,如公文送达需要打印对方签收截图存留。如当事人确实不方便领取,复议机构人员应主动上门送达。如当事人拒绝领取,复议人员采取留置送达需要拍照留存。

十、行政复议归档制度。行政复议结案后,应在1个月内及时将卷宗按照《贵州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由分管领导检查审阅后及时进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