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911191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为规范标准化管理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作用,州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黔东南州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公开发布。
2021年6月16日
黔东南州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管理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熟悉标准化专业的专家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场监管局对标准化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与、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专家库按照严格标准、规范使用、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分类,受州市场监管局委托或指派,参与标准立项评估、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项目评估、标准化科研、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及标准化培训等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资格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三)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最新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优先吸纳具有标准化管理,标准体系研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历的专家;
(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5年以上从事标准化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在标准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取得一定的技术研究成果;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行业权威、领军人物年龄不限),身体健康,愿意为我州标准化事业作出贡献,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州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开征集标准化专家的通知;
(二)推荐入库的专家填写《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支撑等);
(三)推荐单位根据入库专家资格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四)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州市场监管局;
(五)州市场监管局对推荐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六)州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在州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州市场监管局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州市场监管局准予入库并发放聘任证书。
对于在标准化工作中特需的专家、无任职单位的专家,经本人申请或两名库内专家推荐并经州市场监管局审查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二)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参加州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标准化相关活动;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等。
(六)有权自愿退出黔东南州标准化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为制定全州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全州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标准的起草与审查,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四)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州标准化重点课题研究;
(五)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和应用;
(六)为我州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七)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及学术研讨活动;
(八)承担州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入库专家的相关行为要求
(一)履行专家职责期间,不得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等;
(二)不得收受或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三)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查结论;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结束时由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续聘留任。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愿意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或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州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州市场监管局为其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
(三)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四)违反第九条相关规定;
(五)受到刑事处罚;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
第十四条 黔东南州区域内的标准化有关活动所需专家,将在标准化专家库中推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