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185205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06-0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
一、缓缴实施期限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受理期限。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缴费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下同),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8月。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受理期限。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缴费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缴费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费款所属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办理渠道
企业可通过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或“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请办理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三、资格认定
缴费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对于参保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特困行业,但经营范围包括特困行业业务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需出具其所属特困行业国民经济行业的书面承诺,社会保险登记部门进行相应变更后,可自变更当月申请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