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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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2185205 成文日期 2022-06-0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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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缓缴实施期限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受理期限。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缴费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下同),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8月。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受理期限。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缴费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缴费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费款所属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办理渠道
    企业可通过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或“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请办理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三、资格认定
    缴费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对于参保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特困行业,但经营范围包括特困行业业务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需出具其所属特困行业国民经济行业的书面承诺,社会保险登记部门进行相应变更后,可自变更当月申请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