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115734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一)贷款对象
在户籍所在地,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需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及贴息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申请条件
1.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6.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6. 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 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8. 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项目及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比例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优先用于大数据、大健康、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材料等五大新型产业内的创业项目,以及具有扶贫带动效应的产业项目和“三变”创业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用途。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贴息期限和比例: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变”经营实体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不超过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贴息。
(四)担保和贴息要求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贷款审批表;
2.创业项目经营证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当年与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企业吸纳安置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和当期的财务报表;
7.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贷款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的担保、抵押等提供相关资料。
(六)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人向县就业局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就业局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指定银行调查审核发放贷款。
(七)办理时限
收到贷款人材料后14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