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2022年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黔民宗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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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3667266 成文日期 2022-10-10
文号 发布时间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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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2022年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黔民宗发〔202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民宗委(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人民银行有关县市支行: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 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宗发( 2016 )57号)和《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2022年申报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黔民宗发( 2022 )3号)精神,现将确定的2022年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贸企业“必须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的要求,省民宗委组织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副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认定。此次认定2022年民族贸易企业共975家(详见附件)。

二、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民贸企业继续实行动态管理。各民贸企业要以不断满足各民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宗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副产品的有关工作和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同时,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应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副产品等相关情况。各级民宗、财政、人民银行要对认定的民贸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再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副产品的企业,将名单及时报送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将不定期进行核查。

三、各级民宗、财政、人民银行要落实好民贸优惠政策,指导和服务民贸企业用好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落实政策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报送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2020年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黔民宗发( 2020 )14号)同时废止。

相关名单请查看 【附件】

2022 年民族贸易企业名单及其经销《目录》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