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 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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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134648 成文日期 2023-01-2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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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 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林业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林业“首违不罚”是指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初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是指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条 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不包括以下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 适用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应当按照《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以及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适用条件中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五条 适用林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及时改正;

(四)《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 适用林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及时改正;

(四)《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适用条件。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双公示”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系统信息,结合历年涉林案件档案资料,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八条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要包括没有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没有给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带来实际损害的情况。危害后果轻微主要包括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轻微损失,通过改正后能够及时挽回损失;给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带来轻微损害,通过改正后损害得到及时恢复的情况。及时改正主要包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短时期内(含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采取补种、恢复林业和草原生产条件和植被、及时拆除、恢复原状、赔偿等方式消除影响的情况。

 第九条 对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应当在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报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对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当事人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留存相关纸质或者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林业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