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1987882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06-02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的认定,依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大树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树龄达到100年以上的树木进行古树认定。
第四条 名木认定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名木认定: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所植或咏题的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场所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条 对胸径达100厘米以上,树龄不足100年且不属于名木的树木进行大树认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于古树、名木的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将完整的古树、名木调查数据报市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
(二)市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汇总调查数据并初审,对于通过初审拟予以认定的古树、名木,应报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组予以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由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结论予以认定。
第九条 对于大树的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根据完整的大树调查数据决定是否通过初审;
(二)对于通过初审的大树,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在大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组予以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大树,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结论予以认定。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古树、名木、大树的认定工作,适用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