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地方性教育规章及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教育行政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指导全县教育教学的科研计划,推进基础教育课堂改革、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指导全县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推进现代教育制度建设。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教育体系。
(三)管理和指导全县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指导全县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校(园)长任期与考核制度,加强后备人才建设,实施校(园)长考察与配备,均衡调配教师。实施对校长教师进行培养、选拔、聘任、考核、培训、交流、调配、职级评审,评先评优工作;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全县基础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普及提高;实施初中毕业证验印工作。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强学校德育、法制、体育、艺术、卫生和国防教育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发展内涵;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强化质量监测工作,提升教育发展水平。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中职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七)制定全县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县级教育经费,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县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的编制,指导直属学校编制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负责编制各项教育专款和县级教育经费附加使用方案;负责指导直属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基建计划、基建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教育工程管理;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和年报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的教育援助。加强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负责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工作。
(九)规划和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
(十)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管理和指导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
(十二)统筹和指导全县教育援助工作。
(十三)负责教育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信息网络、教育期刊的管理;管理全县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教育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