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2718940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8-1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三穗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方案 |
为巩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州安委会、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和“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总目标,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领导小组
为切实统筹开展好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三穗县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州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欧孝均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余代长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聂文森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耿传开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欧 迪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
陶绍湖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成 员:卢 军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昌恩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万文通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杨 卫 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人
张 丽 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
李珊云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业务办公室主任
陈昌洲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
吴名英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杨再芝 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晓霞、陈昌洲、吴名英同志具体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打击治理重点
(一) 道路运输领域。(1)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备案)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货物运输等非法运输行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2)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3)私家车、“营转非”大客车、网约车等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旅游包车长期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班线客运经营的;(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的。(6)驾培机构培训内容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违规开展异地驾培业务培训的;不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开展培训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7)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城市公共客运领域。(1)公交车不按核定线路、站点停靠运营和拒载的;出租车未打表、异地驻点营运、强行并载、故意绕道行驶、拒载和敲诈、甩客的;(2)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3)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未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三) 危险货物运输领域。(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2)从事道路危货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制作、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4)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水上交通领域。(1)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2)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3)船舶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违法营运载客的;(4)工程建设在通航水域施工作业保护措施不到位的、违法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五)公路水路建设领域。(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2)建设项目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不履职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瓦斯隧道未按规定执行设施(备)改装、瓦斯监测、动火审批及通风管理的;(5)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导致安全投入不足的;(6)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不报告、不申请、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完善涉路施工手续及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进行施工的;(7)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不按规定使用、登记、备案的;(8)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公路运营领域。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2)在公路违法搭接道口、违法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非公路标志的;(3)超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4)未取得涉路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5)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6)道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上路行驶的;(7)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8)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扛起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责任,不断健全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要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打非治违”工作部署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隐患整治“假大空”的,综合采取警示、约谈、通报、考核“组合拳”问责问效。
(二) 强化监管执法。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监管执法计划,结合“互联网+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常态化查处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下级报告、群众举报及媒体曝光
的案件,对案情特殊复杂的可提请上级部门查办。定期曝光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重大及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应当随时向社会公布,形成震慑。
(三) 强化督查检查。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以及“四不两直”等方式对企业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
(四) 强化调度推进。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实行“一月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工作制度,建设发展中心、运输服务中心、执法大队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各每月26 日前报送“打非治违”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1)至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综合业务办公室,并填写非法违法行为统计表(附件 2)备查,6月18日、12 月18日前要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撰稿人:欧迪
一审:吴鹃
二审:余代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