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保障工作作出的“三聚焦”和“三个格外”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构建黔东南州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新格局,实现对特殊困难群体全方位、多元化关爱帮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生活困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1〕6 号)、《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21〕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满足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形成“物质+服务”的综合关爱救助格局,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统筹兼顾、政策衔接。
(三)工作目标。聚焦特殊困难群体,聚焦基本生活保障,综合运用结对帮扶、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措施,充分整合部门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家庭责任,倡导社会参与,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长效帮扶,提高我州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综合能力,实现“底线兜住、边缘扶住、急难稳住”的工作目标。
二、对象范围
按照对象困难程度,将全州特殊困难群体分为 A、B、C 三类。
(一)A 类特困供养群体。主要包括: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孤儿保障政策覆盖后,因特殊原因难以落实照料监护的家庭或个人。
(二)B 类低保保障群体。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大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有2 人及以上长期患大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困境儿童;低保政策覆盖后,监护照料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C 类边缘困难群体。主要包括:低收入人口中因家庭或个人特殊原因导致赡养、抚养或监护照料职责难以落实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县(市)认定的其他边缘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关爱帮扶服务清单
关爱帮扶要结合当地实际,以满足特殊困难群体基本保障为导向,建立结对关爱服务清单,着力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在吃、穿、住、行、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消除化解安全方面的风险。要通过关爱帮扶,了解特殊困难群体的健康情况;了解特殊困难群体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情况,及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情况;了解特殊困难群体赡养扶养义务履行情况;了解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安全情况;了解特殊困难群体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情况,结合特殊困难群体本人意愿,提供关爱帮扶服务。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助;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和帮助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需求的,帮助对接相关服务资源并及时帮助解决。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兜底保障。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办法,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规范实施动态调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月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县级临时救助资金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急难救助政策,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通过“个案会商”“一事一议”解决个性化特殊困难。(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医疗救助。探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适当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口列为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人员属性给予相应标准救助。(牵头单位:州医保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落实教育救助。对“特困供养群体”家庭的适龄子女按政策落实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等学生资助政策。对“低保保障群体”和“边缘困难群体”家庭的适龄子女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教材费等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兜底保障群体”家庭或个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保障性住房以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群体和特困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及时纳入当地年度安排任务。对符合条件的“边缘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参照定向配租方式优先保障住房需求。(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落实饮水保障。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特别困难户、行动不便户或没有行动能力户的动态监测,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有保障。做好关爱对象的季节性缺水帮扶关爱工作。对行动不便或没有行动能力的关爱对象实施送水上门服务,确保关爱对象季节性缺水期间饮水有保障。(牵头单位: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落实应急救助。对“三类群体”中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家庭或个人,统筹做好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旱灾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科学评估冬春救助需求,精准确认救助对象,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协同做好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牵头单位:州应急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落实就业扶持。落实精准就业救助帮扶,将“低保保障群体”和“边缘困难群体”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加大就业救助力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服务、职业介绍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等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对城乡零就业特殊困难家庭,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
民政府)
(八)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在困难群体关爱中的作用,大力实施以特殊困难群体
帮扶服务为重点的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项目,为其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红十字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落实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逐步覆盖至低收入群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三类”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切实推进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统筹利用好《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福康工程”“明天计划”等救助政策,对有需要的残疾人开展帮扶。(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委政法委、州民政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落实无自主民事行为能力对象金融监管。州县两级金融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无自主民事行为能力低保、特困人员等对象的金融监管机制,对无自主民事行为能力特殊困难群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牵头单位: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关爱帮扶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中,特别是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重要作用,通过电话、视频等了解特殊困难群体生活状况,利用大数据手段及时精准认定特殊困难对象。在全州探索实施特殊困难群体“智慧帮扶”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结对帮扶关爱机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在关爱特殊困难群体中的基本职责,按照就近就亲就邻原则,推动建立党员干部、网格员、志愿者、驻村干部、村(组)干等与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结对帮扶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确定关爱帮扶措施和内容,建立结对帮扶关爱台账,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对一解难脱困方案,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实现长期稳定脱困。各县(市)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信息,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州直各部门要做好帮扶村特殊困难群体结对帮扶关爱工作。
(二)建立探视关爱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网格员、志愿者、驻村干部、村(组)干等结对帮扶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和依托特殊困难群体“爱心牌”“关爱记录册”等关爱模式,对三类群体开展探视关爱。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特殊困难群体走访探视等关爱工作。A 类群体:结对帮扶干部原则上每 10 天走访探视 1 次,每月至少 3 次;B 类群体:结对帮扶干部原则上每半月走访探视1次,每月至少 2 次;C 类群体:结对帮扶干部原则上每月走访探视 1 次。结对帮扶干部要详细了解和记录关爱对象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建立探视走访工作台账,及时解决关爱对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殊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并跟进落实情况形成关爱帮扶工作闭环。
(三)建立保障资金代管机制。对 A 类、B 类群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实施保障资金代管服务。
1. 已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从党员和寨老中推选其保障资金代管人;未成年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从党员和寨老中推选其保障资金代管人。村(居)两委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担任保障资金代管人。保障资金代管人原则上不能担任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人。保障资金包括特困人员供养补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府发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 实施保障资金代管服务的关爱对象,其日常生活开支由照料护理人向保障资金代管人支取,并建立规范完整的收支财务台账,由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3.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对保障资金代管人和村级明确的照料护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保障资金代管人和照料护理人及时作出调整;乡镇(街道)按月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情况进行评估,对不能正常
履行职责的照料护理人及时作出调整。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特殊困难群体关爱识别进入和退出机制,落实动态管理,原则上各县(市)每季度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开展一次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台账,确保关爱帮扶对象精准。
(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健全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作用,及时精准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六)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特殊困难群体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机制,将特殊困难群体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完善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黔东南州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切实把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完善关爱举措,建立健全关爱帮扶长效机制。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及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进展和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州民政局承担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机制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有关工作;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医保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特殊困难群体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州民政局要强化与州直各责任单位的协同联动,指导各县(市)统筹用好各类关爱帮扶资源,形成政策合力,实现关爱帮扶资源与困难群众有效衔接。各县(市)要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关爱帮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不断提升关爱帮扶水平。
(三)强化资金保障。州财政局要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财力,支持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开展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配合州直有关部门开展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指导工作。各县(市)要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经费。各县(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强化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对各县(市)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并纳入党委政府重要督查内容。县(市)要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工作机制,将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
(五)加强考核评估。各县(市)要将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推动关爱帮扶责任落实。要将结对帮扶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年终实绩考核,确保关爱帮扶到位。
(六)加强宣传总结。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宣传,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志愿者以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营造关心、关怀特殊困难群体的浓厚社会氛围。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的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