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发布时间: 2021-10-23 16:39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