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发布时间: 2020-09-25 18:32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