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233835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2-02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00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3〕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县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县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县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不再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司法局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经县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县司法局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县司法局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县人民政府。
三、对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县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