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党委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本级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须由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政权机关和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6、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政府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及同级党委的决定,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2、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3、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执行财政预算;
4、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
5、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民主、财产等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6、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7、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依法组织代表认真审议大会有关报告、决议、决定和选举事项,认真行使职权,确保大会各项议程的顺利完成;
3、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
4、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答复;
5、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部门工作;
6、督促政府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代表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视察;
7、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党的活动,适时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评比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8、依法办理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它事项,完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纪委(监察)的职责
1、受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同级党委的领导,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3、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各党支部的纪检工作;
4、对广大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党纪教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保证全党在政治上的统一;
5、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以及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
6、负责调查处理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7、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8、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效能监察,实施行政问责,规范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促进政风行风好转;
9、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要坚持党的原则,带头遵守党规党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0、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妇女联合会的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妇女工作计划,总结推广妇女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妇女;
2、组织、发动妇女参与改革和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4、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配合党委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工作;
5、贯彻执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残害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巾帼社区服务”、“巾帼志愿者服务”、“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7、协调有关部门,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8、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青年团的职责
1、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全面加强团的组织、思想和制度建设;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共青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团组织的有关文件和决定;
3、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经常向党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4、加强团的组织建设,依托“党建带团建”,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5、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教育和管理,依法维护团员和青年的合法权益,严肃团的纪律;
6、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参与社会实践、帮困助学、希望工程等活动。 广泛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7、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团的有关知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
8、负责团内年度统计和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9、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工会的职责
1、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作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各级工会的方针、任务和决议;
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下一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5、协助各级做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
6、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人民武装部的职责
1、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搞好民兵整组、兵役登记、退伍军人统计,选配好民兵干部;
2、负责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年度军政训练任务,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带领民兵参军参战,巩固后方,支援前线;
3、负责征兵和兵员动员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搞好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4、负责对民兵的管理教育,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认真抓好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形势战备和政策法纪教育;
5、负责组织发动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科技兴农、扶贫致富、帮户助耕、以劳养武活动,总结民兵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经验;
6、负责建立健全民兵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7、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1、党政办公室
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发挥参谋作用;
⑵负责党委政府文件、通知的拟写、审核和发送、归档;负责上级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借阅、归档、移交并做好保密工作;
⑶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工作;
⑷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反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⑸管理好党政公章;做好后勤工作和值班安排;
⑹完成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社会事务办公室
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民族宗教、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⑵负责退伍士兵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申报和优待工作;组织拥军优属工作;
⑶负责上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全镇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报批,地名标志的规范设置和维护管理,以及标准地名使用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⑷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⑸负责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调实施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⑹负责老年人、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⑺负责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统一战线工作;
⑼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经济发展办公室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发展外向型经济;
⑵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拟订工业发展规划,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⑶协助组织、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定期制定外资投资的项目指南;积极参与省、市、县的各种招商活动,大力引进外地企业投资;
⑷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协助做好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加强同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问题,协助兑现优惠政策;
⑸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和引进,促进高附加值、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发展壮大;
⑹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⑺协调工业、商贸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监督检查工作;
⑻做好科技推广工作,促进科技进步;
⑼做好民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管理服务工作;
⑽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⑴负责制定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免疫、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⑵负责传染病检测、报告、控制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中毒、不明原因疾病等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做到及时准确,报告无误;
⑶负责村级卫生组织的整顿、建设、管理和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培训、考核、奖惩;
⑷负责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各种健康促进活动;
⑸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创建卫生乡镇、村、户活动,指导开展改水、改厕、“整脏治乱”等工作;
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⑺负责人口(包括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⑻负责指导、监督各村、社区基层计生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计划生育协会的履职情况;
⑼掌握各村、社区各时期的计划生育动态,做好新婚夫妇婚前培训和孕期保健工作,落实出生缺陷干预优惠政策;负责定期安排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监测和妇科病查治及计生四项手术落实;
⑽负责建立和健全育龄夫妇及18岁以上未婚女性的档册,每月的计生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录入,并按时上报相关部门;
⑾负责《生育证》发放、收养子女手续的审核上报,办理独生子女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它计生相关证明;
⑿宣传避孕药具的避孕原理、使用方法、副反应处理等科普知识,搞好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
⒀负责计生五项奖扶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⒁负责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立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⒂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司法所联合办公,加挂“信访维稳处置中心”牌子)
⑴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指示,研究、拟订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⑵掌握分析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
⑷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提出行使一票否决的建议;
⑸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治保会、调解会和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
⑹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⑺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的创建、达标活动;
⑻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调查、办理、回复等信访工作;
⑼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业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1、农业服务中心
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⑵制定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农科教结合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⑶组织科技人员进行课题研究,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⑷按照中央和省、州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调节农村经济中的利益关系;
⑸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⑹组织农村科技人才培训;
⑺依法组织协调对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
⑻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⑵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
⑶承担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维权,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招工和求职信息,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⑷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调解劳动争议等工作;
⑸开展城镇居民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创业工作;
⑹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运送工作;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防灾减灾工作;
⑺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⑻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⑴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⑵利用文艺形式、文化阵地和远程教育设施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科技、文化信息,进行移风易俗宣传教育;
⑶帮助村委会建立、健全文化室,并组织辅导文化室及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大力培养文艺骨干。充分利用文化站设施,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⑷搜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搞好民族传统节日和重大节日的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文物管理工作;
⑸协助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⑹协助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抓好义务教育工作;
⑺宣传好政治、经济、生产生活的重大事件,积极完成外宣传报道任务和广播电视的工程安装、设备维护、信号传输工作;
⑻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管理所联合办公)
⑴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审查工作;
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初审,负责提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初审意见;
⑶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负责所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核实、放线、验线工作;农村农民住宅竣工后的备案工作;
⑸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⑹负责管理各项建筑活动和施工许可,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⑺指导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作;
⑻指导住宅建设,承担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代办的房地产登记工作;
⑼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和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工作;
⑽负责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及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⑾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⑴负责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科普宣传指导、教育培训、服务咨询等工作;
⑵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组织开展上环、取环、人流、引产、放取皮埋等各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做好术后的咨询、随访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
⑶深入基层进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为广大育龄妇女落实节育避孕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指导做好孕前管理工作;
⑷开展优生优育、遗传与优生的技术咨询工作,并协助有关方面对病残儿进行鉴定;
⑸指导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提供避孕药具并开展避孕药具使用的咨询服务和副反应的治疗;
⑹参加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科研课题的研究。配合国家计生委实施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流动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保健检查、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
⑻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避孕节育随访服务与监测工程、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男性生殖健康工程等系列服务工作;
⑼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⑴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定期分析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⑶监督、指导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安监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
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
⑹根据委托权限,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⑺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⑼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报告、统计、分析当地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⑽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7、水利站
⑴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⑵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及水利发展规划;
⑶负责河道、沟渠湖塘等水域、水利设施、河塘堤防的管理与保护;
⑷负责水利工程建设;
⑸依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⑹负责防汛抗旱各项业务工作;
⑺协调、监督、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供水等工作;
⑻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8、林业站
⑴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方针、政策,了解并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生产中的要求和问题;
⑵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⑶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⑷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林木采伐工作,做好林木采伐设计,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⑸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⑹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查处授权范围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⑺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集体林场和民营林场;
⑻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⑼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财政所
⑴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编制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方案;
⑵多渠道开辟财源,抓好企事业单位上缴款、各项基金(资金)征管工作;
⑶切实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⑷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⑸对预算外资金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⑹负责机关公有资产管理,建立台帐,定期盘点核实,避免公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⑺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及其人员进行管理、辅导培训,协助管理好企业会计工作;
⑻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