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2-01 09:54 字体:[]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203号)《黔东南州民政局黔东南州财政局黔东南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州民发〔2020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特拟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六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按照省级统筹规定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及类别

(一)保障标准

1.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202011日起,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从2019年的4080元/年/人提高到4308元/年/人,增长5.59%;城市低保标准从2019年的590元/月/人提高到625元/月/人,增长5.93%

2.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标准。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不含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不含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不含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

(二)保障范围

1. 城乡低保:具有三穗户籍(不含外出半年以上家庭)和非本县户籍外来半年以上(需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有相对固定工作半年以上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且共同生活人口人均收入低于我县2020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2.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①家庭年人均自产大米主粮低于330斤;②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人均面积;③家庭有重病重残人员、家庭非正常支出(因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土地被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

(三)保障类别

1. 长期保障户。家庭主要劳动能力因长期患大病(25种重大疾病和814种大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其他成员年老(60周岁以上)或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家庭、已成年且单独立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单身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这类家庭体现整个家庭处于长期困难的特征,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贫困人口,需要靠政府长期兜底保障。

2. 重点保障户。丧偶、单亲,子女未成年,本人因病或因残收入低,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大病(25种重大疾病和814种大病)和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这类家庭体现其家庭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整个家庭一定时期内(5年内)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贫困人口,需要靠政府长期兜底保障。

以上2类对象,需重点核查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核实。

3. 一般保障户。因家庭成员在读高中及以上学校、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此类对象是重点核查对象,可以按月开展动态管理(核查)

同时,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就业困难收入下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都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把因患麻疯病和尘肺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2020年2月28日—202034)

县政府成立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提标工作部署及业务培训会议。各乡(镇)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制定乡(镇)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培训业务人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二)第二阶段: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阶段(202035320)

1.入户核查(202035―310日)

本次城乡低保提标核查范围:对20202月底在册的全县城乡低保家庭、新申请低保家庭、尚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监测户(有返贫风险的家庭)及边缘户(非贫困户有致贫风险的家庭)、因患麻疯病和尘肺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核查其家庭2019年度的经济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1) 严格要求,规范核查。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入户核查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其中1人为国家在编在职干部。②在核查工作中,对长期保障家庭主要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对重点保障户要对其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对一般保障户、新申请对象户和尚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监测户(有返贫风险的家庭)及边缘户(非贫困户有致贫风险的家庭)、因患麻疯病和尘肺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对其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支情况等开展全面核查工作,当场统计核算家庭收入。③本次核查需填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做到不漏项、不缺项,分类统计、核算准确。调查人和被调查人要亲笔签名,被调查人还需签名加盖手印(以此增强核查对象的诚信度,提高收入核查的真实性)④对家庭住房有豪华装修现状、安装空调、家庭成员中拥有私家车、营运车辆、登记有商铺或其他投资性住房、一户有2处以上住宅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的、农村有安全住房又在城里有房产的(易地搬迁移民房除外)注册有营业性质公司的、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的价值总额或家庭拥有存款总数超过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的、故意撂荒土地的、好吃懒做的、长期有着不良嗜好的情况要逐一登记,并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⑤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⑥城镇低保的年度核查工作。一是八弓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的金穗社区、富民社区、文笔社区、永灵社区、武笔社区、彩虹社区开展对在册低保对象(含易搬农低保转城低保)、新申请对象的年度核查工作;二是瓦寨镇政府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开展年度核查外,其他乡镇与农低保同步开展年度核查;在城镇低保的核查工作中,还要排查我县是否有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安置(清退)困难职工家庭和原工商业者困难家庭遗孀,如确有以上人员(具体情形见文件)又符合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镇低保保障。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523号)文件要求,在收入核查工作中,强农惠农的生产性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以及优待抚恤金、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高龄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奖励补助不计入低保核查家庭收入统计范围。

   (2)信息共享,精准核对。各乡镇在本次的入户核查工作中,建档立卡低保户20191―9月的家庭收支情况,可采用贫困户《四卡合一》表中《贫困户2019年度收支台账》所采集的数据,但还要统计其家庭10―12月的收支数据,摸清其家庭刚性支出(指务工生活必须支出、2019年度就医自付医疗费用、支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状况,核准低保家庭收入信息。

(3) 认真统计人员类型。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准确统计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人员、60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等特殊增发对象人员类型。

2.民主评议(2020311―320日,含公示时间)

(1) 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0),成员由村(社)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即:村居民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14人,且组组均有代表),并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备案。

(2) 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选派的入户核查人员(国家在编在职干部)负责组织召开村(社)级民主评议会(条件成熟的村可以召集户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评议大会),根据核查的结果评议出拟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对象。国家干部、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和监督评议全过程。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要在专门的评议会议签到册上亲笔签名并注明本人身份(村社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同时,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的结果亲笔签字署名确认,对民主评议会议的真实性负责。

(3) 民主评议会会议议程:一是宣讲低保政策和明确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二是村(社区)小组长和网格员介绍原低保对象户、新申请低保对象户和尚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尚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监测户(有返贫风险的家庭)及边缘户(非贫困户有致贫风险的家庭)、因患麻疯病和尘肺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收入核查情况以及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调查情况说明。三是现场评议:无记名投票、统计投票结果、形成结论、签字署名确认。评议会议记录内容要详实,并作好相关原始资料(包括照片、摄像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4) 做好符合增发特殊补助金发放对象的认定。明确需要增发的城乡低保长期保障户、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重病人员、60岁以上老人、三四级残疾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名单,并标明对象户的拟保障类别(长期户、重点户、一般户)。具体增发比例为,农村低保: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增30%60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失独家庭、三四级残疾增发20%,双重或多重困难叠加的增发30%。城市低保:重残人员增发30%,重病患者、70岁以上老人、三四级残疾增发20%,在校学生、单亲家庭、失独家庭增发10%。特殊情况按单人户施保的,全额享受基础保障金,并对照上述特殊困难对象类别增发补助金。

(5) 切实加强公示工作。各村()、各乡镇要将评议、审核、审批结果在村(社)务、政务公开栏,群众聚居地及政府网站上公示。本次提标工作统一公示模板,各村(社)、各乡镇要以县下发的统一公示目录模板进行公示,做到公示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公示栏上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并保存原始的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含退出低保范围对象公示),且一、二、三榜低保公示期均为7天,不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一、二、三榜公示模板见资料汇编)

(三)第三阶段:乡镇审核阶段(2020321410日,含抽查、二榜公示时间)

1. 成立乡镇低保及季节性缺粮救助审核小组,成员包括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社会事务办、扶贫工作站、派出所、财政、人社中心、综治、计生、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负责人。

2. 乡镇人民政府在召开审核小组会议开展审核工作前,抽查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社区)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新申请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国家公职人员及村(社)工作人员近亲属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要进行逐户全面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错保漏保现象,限期予以整改。

3. 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媒体网络、村(居)务公开栏和村(居)民聚集地等进行公示,保存原始的文材料、影像资料(网络公示图片、网址及截图等),并将乡镇审核意见等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县城乡低保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审批。

(四)第四阶段:县级审批(2020411—430日,含抽查、信息核对、公示时间)

1. 县级审批前,对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不低于二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街道)抽查不低2个村(),每个村(居)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并详细做好抽查记录。县级审批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2. 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在县级审批前,县民政部门开展申请对象车辆、住房、公积金、社保、工商、税务、银行存款、户籍等信息核对工作,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保障对象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3. 召开县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听取确县民政部门运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的信息比对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对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不予审批的,及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审批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民政局网站、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和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

(五)第五阶段:低保资金及救助粮发放、立卷归档阶段(51820)

经第三榜公示无异议的城乡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于510日前按新标准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6月份补发15月的待遇差额,并上报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同时,县级审批结束后,各乡镇在52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县民政局、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对保障对象做到人员与系统信息、人员与发放资金完全吻合,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实现按月更新系统数据。

提标工作开始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时上报各类报表,730前全面完成一户一档、一村一盒的材料立卷归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开展救助粮采购工作,确保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粮在820日前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救助政策,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

1. 认真开展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关于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2. 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坚持按户施保,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即: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规程》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1654)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按规定按程序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3. 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和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分别给予3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在本次提标工作中,各乡镇要建立符合保障的渐退台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在低保对象渐退期满前一个月,乡镇政府要组织对渐退家庭开展收入复核,如经复核渐退家庭仍符合低保保障的,要继续纳入保障;如经复核渐退家庭收入确已符合退出保障,则坚决退出保障,并按动态管理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至县民政局。

4. 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环节不少,程序不漏、不颠倒。

(1) 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户户见面,必须先核查后评议,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都必须有入户调查表,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检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

(2) 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调整评议形式,民主评议做到评议过程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要围绕收入核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评议会上,先由入户核查人员在会上逐户介绍入户核查情况和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拟保障对象的建议;其次,再由参加评议人员举手表决,不同意核查结果和不建议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提出理由依据,确保评议结果公平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尤其村级公示不仅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公示,而且在小组和自然寨公示,三榜公示的公示期要达到7天以上。同时,公布县、乡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

(3) 突出抓好县乡抽查和复核。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乡(镇)审核前,抽查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社区)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新申请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县级审批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不低于二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查不低于2个村(),每个村(社区)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核。不符合保障的退出户也必须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均需完善相关表格,委托乡镇书面告知退出对象。

(二)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认真贯彻国办发〔201670号和民发〔20171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工作力量,在村(居)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

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及时分解到乡镇,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保尽保、应扶尽扶。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各县(市)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三是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924),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三)应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进一步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务必确保于52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务必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APP应用工作按省厅统一部署开展。

()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20198号文件。为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根据衔接好搬迁群众农民和新市民两种身份、迁出地和安置地两种利益。在保持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跨县(市、区)安置的办理居住证,对县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我县2016―2018年困难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含零就业贫困移民家庭)、县内水库困难移民对象在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库区移民市民证)后,跨县的水库困难移民在办理居住证后,可向八弓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或其他社会救助申请。

()做好与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6)、《中共贵州省委改革办关于转发<贵州省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改办发〔20188)、《贵州省民政厅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91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235)文件,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低保保障范围。

(六)同步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2020年不再对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粮食救助。同时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从20204月起,按季度发放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②继续开展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资格年审工作;③再次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排查、审核工作;④继续开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家庭阶梯电价免费电量电表号的核对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一是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压实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网格员和村两委的责任。二是民政、财政、扶贫、住建、移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提标方案,搞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提标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县住建部门要牵头做好廉租住房租费补贴困难对象认定工作;移民、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移民搬迁户、农村转移人口信息通报给迁入乡镇和民政部门,以便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移民开展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县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功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二)足额配套资金,强化工作保障。县民政局要将年度所需低保资金的预算报县财政局,财政局按照城市低保州级匹配2%、县级匹配23%,农村低保州级匹配1%、县级匹配9%的比例,足额预算和落实本级匹配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根据辖区管理低保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有序开展。县民政局要结合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州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民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力助推低保年度核查等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三)规范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一是各乡镇在城乡低保对象信息收集过程中对农户的存折账号必须使用折通存折账号。二是县代理发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付到低保户对象一折通存折。对存折账号、户名等信息不符导致无法兑付资金的,县代理发放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符信息及时反馈给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信息反馈给县代理发放银行,县代理发放银行7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放到位。三是代理发放银行在兑付过程中,兑付名称要规范注(如:某月或季城乡低保金)四是对确实无法兑付的低保资,县代理发放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县级财政。

(四)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工作程序。各乡()政府要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低保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在入户核查中,大力宣传社会保障政策,使社会保障政策家喻户晓;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坚持按户施保、按标施保,严格按程序开展好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审核审批工作。每个乡镇政府驻地至少要制作一幅永久性城乡低保宣传标语,张贴1015幅小标语;村委会办公楼、人口集中的自然寨要张贴1015幅小标语,并照相留存。每个村委会还要将县、乡两级提标方案进行张贴,并保存到提标工作结束。

(五)强化工作调度,确保质量进度。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实行全面调度和重点督导,及时指导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乡镇社会事务办强化业务指导,及时发现报告急难情况、低保对象变动等情况,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一兜了之”“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轮流保”“抓阄保问题。严格按照方案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要搞好提标和年度核查文书档案和一户一档工作。

(六)严格执行乡(镇)、村(社)要严格执行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本次提标中,确有符合保障条件且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在外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的;村(社区)干部本人、配偶以及户籍关系在任职村(社区)的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村(社)要如实填报《村(社区)干部本人及近亲属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报告表》《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及近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委的人员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情况报告表》,并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和监察室备案。从而有效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提高政策执行的公开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