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员额制教师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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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3067664 成文日期 2022-08-10
文号 发布时间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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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员额制教师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穗县员额制教师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稳定我员额制教师队伍及规范管理,提高我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我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员额制教师,是指为弥补我教师编制不足,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师生比配备规定,由政府招聘,级财政全额拨款的编制外教师。

第二条  员额制教师聘用、管理原则:

(一)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

第三条  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需要,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为员额制教师。员额制教师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招聘,由教育和科技局根据各学校教师缺员情况提出招聘计划,商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人民政府审批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员额制教师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经济权利和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五条  员额制教师依照本办法和劳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聘用员额制教师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实施。由教育和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需求计划和方案,商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教育和科技局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程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招聘工作。

(二)办理手续。教育和科技局负责与拟聘用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七条 员额制教师应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工作纪律。

(二)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应聘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报考层级为乡镇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人民政府批准。

员额制教师的招聘可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本户籍人员。在我县购买社会化服务教师岗位上连续签约工作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经资格审查初审合格,直接进入面试环节。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县、州、省级荣誉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员额制教师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员额制教师的管理进行指导,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考核评价,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以周年计)。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确因岗位需要,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聘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首次聘用的,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参照编制内教师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聘用职位及工作要求。

(三)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四)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条款。

(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制教师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可以立即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有违法、违纪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不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资格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工作安排的。

(九)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同时终止。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教育和科技局、用人单位、员额制教师各执一份。

                             第五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员额制教师档案由教育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员额制教师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材料、师德考核材料、学历变更等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及时交教育和科技局教师发展股,在档案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员额制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本教育系统同类人员(所在城乡、个人学历、工作年限等与套改工资有关因素相同)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公积金缴纳参照在职在编教师标准执行。

员额制教师的年终考核奖等福利待遇参照在编教师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不再从事教师职业的,没有在教学岗位上执教的,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第七章  考核、晋升职称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员额制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与学校在编教师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本人各执一份、教育和科技局、个人档案存放一份。年度考核作为续聘、解聘、晋职晋级、奖惩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连续聘满10年的,在用人单位及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依照有关规定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的晋升职称和竞聘岗位的权利。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参加职称申报,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竞聘相应岗位,由教育和科技局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相关文件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注重实绩、群众认可的原则,可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拔聘用到学校管理岗位任职。

第三十条  享有与在编教师评先选优同等权利。

                             第八章  交流、培训、回避

第三十  因工作需要,可在全县范围内不同学校、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轮岗或工作调整。

第三十  享受并参照在编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除文件规定不能参加以外)。

第三十  在招聘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实行回避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且合同也未明确约定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因聘用程序或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聘用的员额制教师。

第三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和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