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5-02-27 16:23 字体:[]

贵州省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纪委监委对专项监督重点工作的要求,落实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流于形式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和《贵州省2024 年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升行业监管效能,进一步破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及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形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严格防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风险, 特制定贵州省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原则,结合我厅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工作部署,落实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重点纠治招标投标主体围标串标、投标人围猎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代理机构从业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切实提升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效能,加强对项目法人履职行为、评标专家评审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工作范围及重点

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围绕2021 年1月1  日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标前、标中、标后重点环节和各市场主体,聚焦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 治流于形式问题整改内容及2024 年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违规提高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三个方面38 项治理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厘清监管权限层级

修订《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行 政监督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黔水建〔2019〕66号),重新划分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权限。按照省级负责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跨市(州)项目,市(州)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本市(州)跨县(区)项目,县级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权限层级,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禁出现监管缺位越位、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为同一部门等情况。

(二)落实监督核查职责

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细化监管举措,压实监管责任,对切实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活动中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

的行为持续发力。一是对2021 年1月以来审批(核准、备案)  的依法必招项目,结合发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梳理反馈的清单,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落实“应进必进、应招必招”、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规范(重点是否存在38 种应治理的不规范  情形),核查情况与发现的问题线索及调查处理、整改要求等建  立台账、动态监管。二是对新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招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全环节开展监督,对招标文件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及时督促招标人整改,建立问题整改反馈机制,未整改完成的项目不得开标。三是强化异常招标投标行为监督,依托“全省一张网”交易监督平台加强对风险预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对发现问题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责问责,按“谁监督、谁记录”的原则,建立监管问题台账,并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认定  记录和行政处罚等处罚信息。四是畅通监督渠道,在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门户网站开通招标投标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征集   栏目,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对受理和各级交易中心移交的招标投标问题线索、异议和投诉等,建立台账,要督促招标人及时、准确答复和处理异议,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处理投诉意见。

各市州水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贵州省2024 年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4〕198号)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台账汇总后报我厅。我厅将加大督促与指导力度,通过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动态项目核查。

(三)压实项目法人(招标人)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管理有序、执行有力、运行规范、监督到位、责任明晰、风险可控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管控制度,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防范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法律风险。建立招标计划工作发布机制,切实履行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其中招标文件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内容;单项合同3000万以上项目积极进行远程异地评标,鼓励运用“暗标”“双盲评”等新机制评标。禁止游离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之外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主动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下一步,省相关部门拟牵头推进建立招标人行为评价管理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对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从事代理服务的机构,严格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代理机构行为记录平台注册登记,合法合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活动,对代理活动全过程特别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关键环节负责。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结合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业务水平、职业规范等情况,通过记录平台及时对代理服务行为开展“一代理一记录”。

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将代理机构纳入专项治理工作的核查范围,其行为记录结果作为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的主要依据。对评价不良和服务失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我厅将结合行业信用监管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建设,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价体系,运用好行为记录结果。指导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自律、业务水平、职业能力等培训。

(五)加强评标评审行为管理

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重点查处和整治评标纪律松散、专业能力不足、突破道德底线等突出问题,联合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发现的重要线索或查处情况在专项治理工作台账中反映并统一上报,我厅将联合评标专家管理部门动态监管、联合惩戒。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优化评标专家抽取机制,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降低评标专家“围猎”风险。投标人、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反馈评标专家不良履职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

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发挥好横向联动和上下协同的机制,与同级发改部门和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步调、协调推进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着力打造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风清气正、阳光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二)切实担当尽责

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工作会议、第二十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第十三届纪委三次全会工作要求,深化整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依法落实好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主体职责,不断通过电子化、模块化的管理方式,减少人为干预、自由裁量,通过预警提示约束招标投标行为,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并积极主动配合建立健全与巡视审计、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的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的核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等机制,持续推动防范和治理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三)加强督查问责

要结合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督导检查、国债项目专项督导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项目稽查等,共同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佳、“零报告”和零问题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督查、适时通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