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础制度
(一)实施范围。以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和成熟的工业园区为重点,统筹发展乡镇教师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二)房源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存量盘活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筹集房源可根据实际需求批量筹集,也可分区域、分批次单套筹集,便于满足保障对象不同需求。各县(市)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根据地方财力,积极收购区位优势较好、面积较小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法拍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低效商业办公等住房或非居住房源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代持国有闲置资产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三)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城区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员退伍军人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纳入保障范围。
(四)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属地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小户型具体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
(五)租金标准。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确定。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适时评估调整。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租赁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保障性住房所处地域分布,适时做好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住房租赁租金评估,定期分区域、分类型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三、基本要求
(一)引导多方参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坚持供需匹配。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房源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序增加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三)完善配套服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考虑承租人就业和生活的实际情况,建设地点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区域布局规划。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套建设卫生、教育、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承租人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求。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配置。
(四)拓宽房源筹集渠道。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在公租房供给无法满足辖区住房困难群体的前提下,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配建比例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无偿移交属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运营管理。
(五)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及时退出。
(六)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对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持续运营期限应不少于8年,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由运营单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土地出租合同。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各县(市)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批准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整合,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财政税费政策
1.各县(市)应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应积极申请专项债、新型城镇化基金等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于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名单由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供给税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水电气价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租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遵照执行,同时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悉监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与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创新专项服务和产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结合市场前景,打造专有产品,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其他支持政策
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管理。各县(市)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安全监管和资金监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新型城镇化基金、银行贷款、租金等各类资金的监管,对资金挤占挪用或未按计划支付造成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市),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
(二)运营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对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不少于8年,期限届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划转、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划转的,须报经属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划转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完善黔东南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增加统筹推进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比照州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措施。发改、民政、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三)严格督查考核。州安居办要会同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监测评价。建立相应考核、奖惩、通报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关于调整黔东南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流程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附件1
关于调整黔东南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为加快我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切实有效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黔东南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具体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
谭 夔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召集人:
潘文宏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昌智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
杨 琼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曹庆旭 州教育局局长
冉 超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林 青 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屈辉腾 州财政局局长
王万敏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 洋 州自然资源局局长
袁 刚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唐 标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世海 州水务局局长
马新菊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常 海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李仁穷 州卫生健康局局长
梁 娅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唐晓敢 州国资委主任
莫昌良 州机关事务局局长
余志彪 州林业局局长
戴黔山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吴才福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朱 坤 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李鸿高 州税务局局长
张 宪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李福盛 州金融办副主任
王 宇 凯里供电局总经理
李志远 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局长
郑 逾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杨昌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工作职责。研究全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推进城镇住房保障的有效措施和意见,确保顺利完成上级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后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职责分工的通知》(黔安居办通〔2019〕4号)相关要求,合力攻坚,全力推进我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作内容。负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和协调我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提出推进的措施和意见;督促检查和指导我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等。
(三)工作开展。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出席的,需在会议前向召集人请假。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会务工作,负责日常推进情况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调度、检查、督办,及时汇总呈报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和目标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序推进。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共同推进我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三)各县(市)要比照成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全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本流程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二、工作流程
1.受理与审查: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认定书的受理与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黔东南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2.联合审查: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土地性质及规划可行性、资金来源方式可行性、原性质有调整的项目能否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工业园区项目等审核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审核资料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未获得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说明作为依据);
4.项目初步建设方案(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5.其他所需的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市场房屋出租和公租房出租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交通、医疗、商业、教育配套情况、未来人口流入情况等)。
(二)利用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未获得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说明作为依据);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初步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四、评审核发
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工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附件:2—1.xx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2—1
xx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xx号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本省、本州有关规定,现认定xx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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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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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运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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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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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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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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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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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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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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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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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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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有效期 |
1.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2.获得认定书后的项目在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期间不得对外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不应少于8年,租赁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项目认定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表中任何相关信息,涂改本认定书无效;
4.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违建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