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穗县委办公室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乡村振兴产业运营管理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1 11:08 字体:[]

关于健全乡村振兴产业运营管理机制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见》《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提升产业效益,以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取得新成效,持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及利益联结机制要求,健全乡村振兴产业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可持续性

产业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坚持规范运营,实施分类管理

在产业项目资产权属明晰的基础上,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结合产业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坚持示范引领,稳步有序推进

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逐步探索、不断优化管理机制,分批次、分年度有序推进,逐步实现产业项目实施主体由村两委向市场主体转变。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产业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健全资产确权登记制度

全面梳理脱贫攻坚以来通过财政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华侨城帮扶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以及其他支持村级发展形成的农村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全部确权登记为项目受益村村集体资产,原则上按照“谁实施、谁梳理、谁确权、谁移交”的原则,将项目资产确权移交村集体管护和运营。

资产确权移交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资产确权移交程序,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确权,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确权移交村集体的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将项目资产确权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扣除当年运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部分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四、健全资产运营管理制度

确权至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要落实村“两委”后续管护责任,确权至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运营管理,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进行合规性审查,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确权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由所有权人提出运营方案,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合规性审查,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

五、健全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加强党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实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村社合一”,鼓励村两委成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中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理。

探索建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村集体以经营性资产或村集体资金出资占大股,探索农民社员以土地经营权量化入股,同时吸纳农民社员和其他合法主体的出资,形成股权合作关系,组建新的合作社,经市监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营业执照,形成村集体、农民社员和其他合法主体三者股权合作的合法经济关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集体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当入股人和股份发生变化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同意,以确保其集体经济性质不变。对村干部带头入“资金股”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章程》享受资金股权相应的议事决策、分红分配权益。村集体是经济组织的绝对控股股东,重大事项按程序向村党组织报告,村党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研究结果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作出决定,确保党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领导把关。

六、健全集体资产运营模式

确权至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按照自主经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租赁等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一)自主经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确权至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

(二)股权投资

探索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源、资产、资金入股市场经营主体,入股前,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双方的资源、资产、资金、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认定,根据评估认定结果确定双方的股权占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三)债权投资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较强的村,积极探索对外投资渠道,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建议债权投资收益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合理确定债权投资期限,债权投资前,要对经营主体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进行风控分析,并要求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到期后,退还本金时只能退还资金,不得退还资金建设的厂房、购置的设备等其他资产,年收益计算方法为:债权投资金额×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2。

(四)资产租赁

根据产业现状,积极探索资产直租、返租倒包、减租倒包、免租倒包、奖租倒包等项目资产租赁方式。资产直租:对运营成本大、技术要求高、投入有效益的项目资产,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租赁给有资金、有技术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理,合作期限可根据产业周期合理确定,租赁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收益计算方法为:资产现值×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反租倒包:对效益好、已实现盈利的项目资产,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反租全权承包给农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理,合作期限可根据产业周期合理确定。租赁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收益计算方法为:资产现值×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减租倒包:对闲置、低效、急需增加管护成本促进产业提质增效的项目资产,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减租全权承包给农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市场主体负责管护运营,可对承包主体的租金进行适当减租,减租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减租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根据项目资产现状,合理确定减租比例,减租比例不得超过50%,到期后,可视项目资产效益合理确定租赁方式,年收益计算方法为:资产现值×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0%-减租比例)。免租倒包:对管护水平高、基本无盈利、急需增加管护成本投入才能产生效益,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免租全权承包给农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市场主体负责运营管理,可对承包主体的租金进行减免,合理确定租金减免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免租年限结束后,可视项目资产效益合理确定租赁方式。奖租倒包:对生产周期长、抚育成本高、首次收益年限超过两年的项目资产,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奖租全权承包给农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理,经营主体可申请项目抚育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给经营主体,抚育标准由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参照行业标准确定,奖励资金按照行业抚育标准的80%给予奖励,奖租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根据产业类型合理确定奖租年限,奖租年限结束后,可视项目资产效益合理确定租赁方式。奖励资金来源为财政衔接资金、东西协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农业现代化发展资金或符合用途的其他财政资金,经营主体在实施抚育前向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约定承包主体的预期目标效益,做好抚育过程印证材料收集,抚育结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村“两委”和经营主体进行验收,验收达到预期目标效益的,于当年12月底前向县乡村振兴局申请奖励资金,县乡村振兴局统筹现有资金,分配下达至经营主体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于次年3月底前奖励到位。

七、健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

(一)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范围

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收益、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和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分配到村的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其他定向分配收益范围:征地补偿费、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补助、资产处置收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经营管理成本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二)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

村集体经济当年可分配收益建议按照“5311”的比例进行分配,即: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占可分配收益的50%,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金占可分配收益的30%,民生保障金占可分配收益的10%,集体经济组织激励金占可分配收益的10%。年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建议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累积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管护集体公益设施、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村组绿化、人居环境整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等事项开支,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在向成员分红时,实行差异化分配,要向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倾斜,适当提高困难家庭人员的分配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资金不得占用相关专项资金。

民生保障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和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到户产业奖补、公益性岗位酬劳,帮扶五保户、三类户,资助困难家庭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致富带头能手、模范村民、慰问高龄老人、代缴特困群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保障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不能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通信(个人负担部分)等应由村民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生产、经营、投资等产生的年度收益超过5万元的方可进行激励金分配,年度收益低于5万元的建议不进行激励金分配,分配对象主要是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具体为: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村干、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人员以及其他为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包括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任职时间不满半年、非正常离任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享受当年激励金。激励金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初步意见,村级党组织审议,村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奖励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激励金通过银行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不进行激励金分配:历史积累收益,租赁集体土地、林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征地补偿、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得的收益,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租赁获得的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不能准确核算收入的。 

(三)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村集体经济积累,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依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建立健全以丰补歉机制,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收益分配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公平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严禁私分村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村“两委”换届、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或经营管理层调整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四)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程序

在收益分配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做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研究提出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项目及占比、使用方向等)。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民政等内设机构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指导村党组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完善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将收益分配方案报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村委监督委员会代表、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户代表审核签字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收益发放给股权户和相关受益户。公益金、民生保障金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开支。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县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健全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是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居)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县、乡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巡察内容,县审计部门应将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审计内容范畴。县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每年要对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梳理,明确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具体金额,并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防止变相私分集体资产,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财政、农业、民政或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两委”换届前要进行1次全覆盖审计。

各乡镇(街道)联系县领导、各村帮扶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调研指导,深入村组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成员可持续增收。

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关系,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全村进行全面的监督,也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监事会只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监督,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九、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合规、合法的财务管理章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专业会计进行会计核算,积极引导村内有财会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任财务管理人员、出纳或会计,无条件的村,可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加强代理记账的会计质量监督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要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经济财务收支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确权至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到村级账务进行会计核算,是固定资产的要登记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村集体资源、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的,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并做好会计核算。

十、健全村集体经济责任追究机制

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精准问责,分级问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存在以下情形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套取骗取村集体经济资金的,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未经民主评议就进行收益分配的,对发展潜力不足、盈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的,违规或擅自将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的,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的,虚报、瞒报集体经济收入的,在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中弄虚作假的,其他需追责问责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探索创新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要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村“两委”成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积极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本指导意见施行之前市场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合作结束后参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若产业项目存在权责不清、资金安全无保障、分红资金和租金等兑现难以及资产面临损失风险的,要及时参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