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2-05 10:57 字体:[]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府办发〔2009〕42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报备表报送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要求该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其他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草稿)

附件:1: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2: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1 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序号

信息标题

文号

密级

生成日期

不予公开理由

















































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序号

信息标题(申请人申请事项)

文号

密级

生成日期

不予公开理由

















































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