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发布时间: 2020-09-30 13:11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