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671853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12-1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八弓镇财务管理制度 |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支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化,管理科学化,手续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一条 镇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的预决算编制指导意见,编制本单位预决算。
第二条 预算编制财会人员应根据本年度预算编制口径,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全年收支预决算。
第三条 预算编制按 “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编制,同时也应符合当时特定政策的要求,确保不漏项,编制的“收支预算”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将本镇年度预算上报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年初预算和追加(减)预算,按月、按进度编制当月用款计划,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次月7日前,财务人员应向镇主要领导报告上月的收支月报。
第五条 年度终了,财务人员应按上级的要求做好年度决算工作,并将决算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禁止资金体外循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账”的原则。
第八条 镇政府收到上级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镇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项目支出。
第十条 人员经费包括镇政府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一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十二条 镇政府的预算经费支出必须按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镇政府的经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严格审核支出发票,报账的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员注明用途和签名,一律不准使用非正式发票和白发票。所有报账的发票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和财政所所长核查,最后由镇长或者镇长的委托副镇长一支笔签批报销。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审核审批制度,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签批;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费需要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后方可支出。所有公务支出,必须在业务发生后15天内履行报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须向领导说明情况,否则一律不予报销。票据完善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财政出纳人员必须按照票据签批款额一次性付清。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审批。镇政府的各项支出按类购买。日常性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会同财政所按需购买,购买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严格发放管理(具体领取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临时性采购,一律实行“采购申请单”制度,由办公室负责人写明品牌、型号、数量等,经书记或镇长批准,由办公室和财政所、纪委统一办理采购。报账时由办公室凭发票和“采购申请单”统一签批。除办公室牵头购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挂账购买物品。所有发票报销经手人应在票据上说明资金用途,经财会人员审核,由相关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出纳报销。对手续不齐,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和单据,镇财会人员有权退回、拒绝报销。
第十六条 宣传品、条幅及牌匾制作。宣传品、条幅及牌匾制作由业务股室向各分管领导提出需求,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办公室报备登记后购买,由各股室按主要领导批准数额、标准制作。因业务方面因素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由业务部门按批准标准、数额制作。坚决杜绝“先斩后奏”现象,即购买物品、招待或与上级协调工作时,没经允许私自开支,事后拿票据报账的行为。凡是没经主要领导同意的开支事项,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通讯电话管理,行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镇干部与各村工作联系和上传下达任务,严禁私事占用行政办公室电话。
第十八条 办公材料的打(复)印、装订管理。办公打印、复印、装订材料统一在指定地点签单,年终按签单清册开具完税票据结算,在非指定地点打印、复印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镇财政所要及时做好镇财务内部对账工作,并与县级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定期核对单位指标下达数、结余数、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数、支用数、结余数,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镇政府按县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好财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五章 往来款项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票据领用应遵照“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使用票据,具有收费职能的股室(站所)必须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按“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肃内部控制纪律。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者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责任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七条 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缴存时限。当日收取的款项,当日缴存,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次日缴存。
第二十八条 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簿,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要定期组织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每月将暂存暂付款明细表和处理意见送所长审核,及时处理和核销往来款项。对呆滞账,按财务制度规定申请核销,对因工作需要借支的款项应及时用正规发票列支。禁止“白条”抵库。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现金管理按照“岗位分工”“票章分管”“账款分离”“印鉴分管”的总体原则,力求达到互相约束、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目的,从而有效保证资金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三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一人收支结报,建立现金日记账,并每月登记现金收付的发生额,出纳要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移用挪用,不准多头管理现金。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各办公室收取的现金(包括上拨款、活动补助款、征收的费款和罚没款)由出纳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结算收据,并即时解缴银行对应账户,不得截留,不得坐支,杜绝白条等临时收据收取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人员因公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镇长签字同意签字后方能借款,否则出纳有权拒绝借款。借用现金原则上应在事后七天内报销结账,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镇出纳的库存现金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除经审批开设的账户外,严禁私设小金库,各账户必须是支票户,不得用存折户。
第七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会计法》规定,镇财政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财务专用章、镇长私章和出纳私章组成,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备案。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印鉴实行分开管理的原则,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镇长个人私章和出纳私章由出纳保管,空白支付凭证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及库存现金等由保管人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档案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向内外提供需查(借)阅的档案,及时办理查(借)阅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资料应按年度、按类别立卷,建立档案索引目录,按类别设立专柜存放。按年、月依次排列,分类别编写卷号、起止年度和保管期限。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档案移交接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调阅登记簿等。 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将档案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档案应加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保管期满或者确需销毁的,应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请有关单位批准和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