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八弓镇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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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469674 成文日期 2024-03-27
文号 发布时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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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共八弓镇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镇党委班子会(以下简称镇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三穗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等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八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会由镇党代会选举产生,行使八弓镇党委职权,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条镇党委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镇党委会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作决策、用干部。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等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第五条镇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镇党委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六条镇党委会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由镇党代表大会或者镇人代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镇党委会通过召开镇党委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召开次数,相对固定安排在星期四,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镇党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镇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八条镇党委会会议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镇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镇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镇党委会会议议题由镇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镇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建议,镇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镇党委会会议坚持第一议题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九条党政办定期向镇党委班子成员征询近期镇党委会会议议题建议,汇总后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报镇党委书记审定。

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镇党委班子提出建议,报镇党委书记确定。

镇党委会按规定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第十条镇党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镇党委班子成员。镇党委会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镇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镇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镇党委班子成员到会。

镇党委班子成员和列席镇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报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三章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二条对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站股室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咨询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对全镇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对应当进行专业人员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的事项,镇党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三条对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站股室职责的事项,提交站股室事先应当与涉及的站股室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镇党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站股室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镇党委会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站股室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站股室的意见一并供镇党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党政办先行审核,特别重大的应当由镇党委书记先行审议。其他站股室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镇党委班子成员先行审核。

第十五条对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听取两委员一代表的意见,视情征求各村党组织意见。

第十六条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镇党委班子成员等参加,会议议题、参会人员由镇党委书记视情确定。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镇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对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站股室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经分管党委班子成员审签后,提前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按程序报镇党委书记审批后列入议题;涉及干部人事、案件查办、巡视巡察工作等方面的会议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镇党委会会议外,镇党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镇党委班子成员。党政办应当提前1天将会议材料送达镇党委班子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四章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汇报人汇报有关情况及请示事项;镇党委班子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或者答询;会议召集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镇党委班子成员进行表决,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镇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特别重大事项时,如有镇党委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当会前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重点环节。凡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的干部,党政办应当事先认真考察,并向镇党委会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镇党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镇党委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镇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镇党委班子成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镇党委班子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镇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参加镇党委会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四条镇党委会会议由党政办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按程序审核、签发、存档。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酌情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镇党委会会议决策的,镇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镇党委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议决事项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镇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镇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报告,但在县委或镇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

第二十七条镇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镇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站股室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镇党委书记可以确定1名镇党委班子成员负责协调。

第二十八条 对镇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方面和站股室要认真抓好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党政办应当加强对镇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反映存在问题,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对镇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镇党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镇党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站股室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三十一条对镇党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站股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共八弓镇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承担。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