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告知内容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超过15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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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时间 |
车牌、车型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违法代码)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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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廷荣 |
522624********4438 |
2026年02月02日12时50分 |
贵HAR070普通二轮摩托车 |
台果线6公里200米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的)(10051);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6430);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0170)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最低保额两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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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杨胜祥 |
522624********3213 |
2026年02月03日09时35分 |
粤HTR482普通二轮摩托车 |
邦三线39公里100米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的)(1005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未从事营运的)(10021)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未从事营运的),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二款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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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彭恩均 |
522624********4056 |
2026年02月06日00时46分 |
贵H91D85小型普通客车 |
美敏大道南站出口至美敏加油站560米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6430)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