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告知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超过15日未前来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序号 |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时间 |
车牌、车型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违法代码)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肖万福 |
5226241987****4415 |
2024年11月11日20时30分 |
贵H32E05轿车 |
文昌路300米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2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 |
欧广招 |
5226291963****5017 |
2024年11月12日19时07分 |
贵HBC870普通二轮摩托车 |
新陆大道800米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2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的)(1005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的)(1002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二款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