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医保罚字〔2024〕第 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三穗县滚马乡德明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2D6001
住所或地址:三穗县滚马乡德明村
机构法定代表人:张XX
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医疗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卫生室有下列违法事实:
你卫生室在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3月12日期间,《医保结算人员费用项目明细》存在同一人3天内就诊重复收取一般诊疗费,共涉及245人次,共涉及医保基金1960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以上违规金额196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主要证据如下: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张XX执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村医资格和法人代表基本情况;3.杨XX执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村医资格和基本情况;4.《医保结算人员费用项目明细》证明同一人3天内就诊重复收取一般诊疗费;5.张XX《询问笔录》、杨XX《询问笔录》证明存在重复收取一般诊疗费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告知你村卫生室依法享有听证(陈诉申辩)的权利,你村卫生室不申请听证(陈诉申辩)。
你卫生室的上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卫生室于2024年5月17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你卫生室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违规的医保基金1960元。
处违规医保基金1960元的1.5倍罚款,共计29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保基金交到
收款银行: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三穗县医疗保障局
账号:25940**********0030903
将罚款交至:
收款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
户名:三穗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账号:31370**********1554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穗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