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Rss订阅 | 个人中心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实行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023964
  •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实行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各股、站、室、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弘能源燃气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县管道燃气事业有序发展,确保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住宅建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5号)、《三穗城镇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和推广利用的实施方案》(穗府办〔2019〕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后(以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在县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建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个人建房除外,个人建房另行规定),应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二、县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应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设计纳入项目报批审核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报送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图纸。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建设股要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审批内容。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报送燃气工程专业施工图纸(加盖图审公章);对已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管理局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我县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由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禁止无证或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

五、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进行结算。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

六、县燃气服务中心应切实加强对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由局相关站股室组建综合验收小组进行综合验收,确保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