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违法代码)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欧品成 |
5226241998****1238 |
2023年04月26日22时08分 |
府政东路100米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2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驾驶证记12分 暂扣6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万金木 |
5226241976****441X |
2023年04月26日20时20分 |
上瑞线1809公里00米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2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驾驶证记12分 暂扣6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黄明朝 |
5226241987****2017 |
2023年04月27日20时00分 |
文昌路200米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2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驾驶证记12分 暂扣6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吴受智 |
5226241982****2010 |
2023年04月15日20时00分 |
美敏大道800米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2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0850)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驾驶证记12分 暂扣6个月、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罚款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万兆文 |
5226291968****1618 |
2023年02月21日10时36分 |
长界线12公里100米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11190)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摩托车的) 罚款200元 驾驶证记9分、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罚款20 驾驶证记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到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