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穗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三穗县恒安综合建材厂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八弓镇灵山村水井湾
法定代表人:杨通文 职务:现场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6日,三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的砂石露天堆放,砂石堆放场地未密闭,堆放砂石未覆盖、无围挡,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适格;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的事实;2022年11月2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整改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的事实;2022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通文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的事实以及整改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的事实;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摘印及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登记卡、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穗罚告〔202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万二千元,同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穗罚告〔2022〕2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一万二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开取缴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