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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3星级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 作者:Admin     来源:三穗县人民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文章录入:Admin
穗府办发〔2006〕13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穗县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穗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三穗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县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拓宽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民主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政府及主办部门或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和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及主办部门申请公开,政府及主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及主办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对内公开内容
1、内部管理制度。
2、财务收支情况(含债权债务)。
3、岗位职责。
4、办事流程。
5、单位领导活动情况。
(二)对外公开内容
1、部门工作职责。
2、单位职工身份情况。
3、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
4、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纪律、联系电话以及办理结果。
5、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计划,招投标过程及结果,基本建设预决算执行情况。
6、人事调配计划、过程及结果,干部选拔过程及结果,职称评定过程及结果。
7、部门和行业决策、规定。
8、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程序以及收支情况。
9、部门执法处罚的依据、程序、罚没标准及收支情况;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10、审计部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以及有关审计结果落实情况。
11、纪检、监察部门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12、教育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的大中专招生录取情况。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下岗职工就业情况。
13、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审批情况。
14、民政部门的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以及募捐收支情况。
15、教育部门的“两免一补”、捐资助学款(物)的发放情况。
16、社保、就业、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17、扶贫资金管理部门的扶贫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18、医疗卫生部门的医疗收费价格、医疗事故及赔付等情况。
19、各部门各项专款的使用情况。
20、各部门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情况,廉洁勤政情况。
21、各部门其它需要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公开形式
(一)公告栏。
(二)公共媒体(网络、广播、电视等)。
(三)文件、简报。
(四)内部张榜公告、职工代表大会传达等。
(五)书面总结、报告。
第七条  公开的程序有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等。一般制度、纪律、规定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可采取事后公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应在颁布(任命)前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事后公布结果。对有些需要群众全面监督的“热点”、“难点”事项,应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八条  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应尽 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布,最迟至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及主办部门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及主办部门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条  受理依申请公开的对象为各级政府及主办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并落实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条  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紧紧依*群众,将政务公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是对各乡镇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包括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平,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务公开的成效等。
第四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会议或向广大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要充分利用民主评议活动,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逐步完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三穗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民主评议活动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各级各部门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报告。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每年需报送工作安排计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工作安排计划于次年两个月内,半年工作总结于6月30日前,全年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包括下述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不执行本制度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公开纪律,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勤政建设,确保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黔东南州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黔东南府发〔2004〕30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政务公开,引发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三)被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导致领导同意后搞假公开的;
(二)工作不力,收集公开材料不实,公开后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干扰、阻挠上级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检查与监督的;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属于监察对象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可免除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责令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  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和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作出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民主评议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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