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州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3.5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6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1.4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和黔东南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5突发公共事件现状与趋势 1.5.1自然灾害。本州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干旱、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 1.5.2事故灾难。本州事故灾难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和航空事故等)、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1.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商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6适用范围 本州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片段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7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四个级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黔东南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是全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专门指挥机构,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州应急委成员由州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1.3州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州应急委日常工作。 2.1.4州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州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州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5按照州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州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州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各有关方面根据规定,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信息平台 3.1.1整合全州政府值班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黔东南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1.2各市县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州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 3.2信息处理 3.2.1州应急办负责全州各地和部门上报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县、乡两级应急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州各专门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州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应在3小时内将信息报至州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2.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情况。 3.2.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州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特别重大、重大事件,要及时经州报省人民政府通报外省(区、市)人民政府;较大事件,由州人民政府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地级人民政府;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3.2.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1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防汛、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物价、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经贸、质监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 4.1.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 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办,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应急办。 4.1.3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报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4.2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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