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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制度创新 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加强制度创新 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加强制度创新 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当前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及对策
[ 作者:sscjdzb2007ll     来源:三穗县人民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6     文章录入:sscjdzb2007ll
加强制度创新  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当前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及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中心和主要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决策后,新农村建设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农村改革在各领域中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县也和全国一样,2006年初确定了八弓镇星光村和胜利村、台烈镇颇洞村、滚马乡大湾村、长吉乡司前村和瓦窑村、瓦寨镇斗街村和上街村、桐林镇对河村、雪洞镇雪洞村等1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其中星光村为省级试点村,斗街村为州级试点村,司前村和对河村为县级试点村。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我县各试点村均编制了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开始着手进行了规划的实施,大部分试点村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新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农民行路、吃水、用电和取暖等基本民生问题得到解决,村容村貌得到较大改善。总之,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积累了很多有价值的典型经验,我县建设新农村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机制开始建立。
但是新农村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在操作过程中,部分村的新农村建设存在着误区和偏差,出现一些问题:去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后,一些村的新农村建设出现了一窝蜂、运动式、树政绩的现象;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偏重村容,偏重形象;要求过高,预期过高;模式趋同,做法雷同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鲜明地提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现代农业作为“生产发展”的建设路径,再次强调了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目标,目的是在于纠正过去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本末倒置的做法。笔者试从“生产发展”的角度来探讨和分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中国的落后,主要是农村的落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解决主要矛盾。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复杂、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举而成,一蹴而就,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改变“急、偏、高、同”的现象。但是在我县的大部分试点村中,特别是长吉乡的两个试点村中,对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片面地理解为“村容整洁”,把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新村建设,认为新农村建设无非就是“扒旧房,盖新房;拆平房,建楼房”,把改善人居环境这一“突破口”当成最终目标,仅仅停留在建几幢新房、修几条水泥路的表面上,对产业发展路子缺乏规划,对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等重视不够,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力度不大。
建设新农村需要生产力的支撑,生产力的构成至少包括潜在能力的释放和新兴能力的增长两个方面,即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赋予了农民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把过去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单一产权结构、改革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使长期处于贫困状况的农民的温饱问题以及捆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农产品短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但是,事实上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只存在 “分”的层次,过去靠乡村集体这个“统”的层次来为农民提供社会服务的经济组织已不存在,因此,这种社会化服务也没有了,可以说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现在已变成只有农户承包经营这一层了。一方面这种分散成千家万户的经营方式,导致土地分割过分细碎,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成为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障碍,也使得农民的收入在满足温饱后难以进一步提高,严重地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民需要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没有了,只靠农户本身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同延续了两千多年的自然经济形态的小生产没有多大区别。这种体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全球化竞争极为不利。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它们是跨国公司经营,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竞争力强,我们以几亿分散的农民同他们竞争,注定要打败仗。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制度的弊端也便逐渐凸现:一是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不利于农业机械普遍使用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三是不利于农业增强发展后劲和竞争优势。所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经营层次,促进生产力新兴能力的增长,是我们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的新课题。
二、创新农村经营制度,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生产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也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根本前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任务必须而且只能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新农村实现“生产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要深化农村改革,建立起适应农村建设需要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因此,创新农村经营制度,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措施。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通过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集中,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规模扩大和生产效率提高,赢得规模效益和最佳经济效益。生产力的发展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得农业规模经营成为可能,并逐渐发展起来。
但是,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以农村经营制度创新为前提,必须要求农地的合理流转和集中。
(一)必须建立高效灵活的农地流转机制
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由于土地承包权的刚性,有的农户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往往难以实现农地的有效流转。有的农户宁可让耕地荒芜,也不愿意转让或转包给他人。当然,在现实中,也不排除乡、村组织忽视农民的利益与意愿,利用行政手段推动农地流转与集中的现象。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或集体组织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已成为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关键问题。农地流转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是保障农地规模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农民的正确选择。因此,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农地市场流转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建立高效灵活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就是把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在土地经营者之间进行合理流动。农业生产要走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之路,关键环节就是农地流转。要实现农地使用权流转,关键又在于建立相应的农地流转组织体系。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引入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制定流转规则,发布农地流转信息,监督农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加快农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高效灵活的农地流转机制。(1)适当放开农地所有权市场,建立多项流动关系。一是集体与国家之间的流动关系;二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流动关系,包括互相换地、兼(合)并、甚至是买卖等;三是在实行土地股合作制的地方,可探讨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个人之间的农地股权的交易关系。(2)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农地征用申请与审批制度,确保征用的农地真正用于“公共目的”;二是合理确定农地征用时的补偿费;三是加强监督与管理,防止农地征用后闲置现象发生。(3)培育农地产权交易组织。完善县级土地交易中心,可在乡镇建立农地产权交易所及其农地交易中介组织。
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排除对那些宁可荒芜,不愿流转的农户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通过互换、家庭农场、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倒租返包等方式实现土地流转。
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利于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有利于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方向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在家庭承包,双层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途径。
(二)进一步完善农地使用权内容
完善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是20世纪60年代确定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上发展起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够明确,因为集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究竟指哪一层次,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另外,现行农地所有权的界定在形式上是清晰的,即人人有份、共同占有,但实际上每个农民的那份土地所有权到底是多少,没有量化。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产权残缺、不完整,仅从处分权能上看,能对集体土地产权作主的,至少是县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这实质上是国家所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充其量拥有一些对农户间土地进行调整的分配权。村集体无权转让其土地,农地只能由国家征收后出让或转让,也无法把土地作为抵押标的。因此,必须将农民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独立化为使用者的财产权,也就是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农民承包地的使用权。(1)生产经营权。只要农户在法律和承包合同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履行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2)开发权。农户在承包期内有权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的产出价值,但无权将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地。(3)收益权。农户在承包期内,除依法上缴国家税收和依合同上缴发包方约定的承包费外,其余所有收益不受侵犯。承包合同变更时,农户有权取得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投入劳动和资本而增殖了的土地改良价值。(4)转让权。农户可以转化农地使用权,获得一定报酬。(5)租赁权。农户可以把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进行租赁。(6)抵押权。农户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来获得有关贷款等。(7)继承权。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完善农地使用权内容就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高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有利于农地的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
三、创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双层经营“统”的层次、为社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措施。我国农村没有强大的新型集体经济完不成新农村建设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改变过去发展集体经济的老办法,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自愿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创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近年来,中央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大引导力度。我县(包括长吉乡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现快速发展态势,各种蔬菜协会、果品协会、营销协会、农机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他们在实践中推行了四种组织形式,一是专业协会;二是专业合作社;三是股份合作社;四是产业化合作组织。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民,承担了农户单独办不了、政府包不了、社区统不了的服务职能,实现了农民生产和社会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下一步,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推广典型经验,优化发展环境,不拘一格,放手发展,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和社会化服务功能,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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